华帮气体净化剂生产项目(二期)

审批
湖北-咸宁-赤壁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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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帮气体净化剂生产项目(二期)
发布时间:2026-08-28

华帮气体净化剂生产项目(二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2026年8月27日,******公司组织成立了验收工作组,参加验收现场检查的有******公司(建设单位)、**省晟芯****公司(验收报告编制单位)、3位专家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九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竣工环保验收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1. 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公司华帮气体净化剂生产项目(二期)位于**市**市官塘驿镇**村。项目总投资300万元,生产脱氯净化剂1500t/a;氧化锌脱硫净化剂500t/a;脱砷净化剂500t/a;铁基脱硫净化剂1000t/a。

2.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2021年5月,******公司委托****承担“******公司华帮气体净化剂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21年6月,****按要求编制完成了《******公司华帮气体净化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管理部门进行审批。2021年7月26日,****环境局以咸环赤审字[2021]2号文件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批复,并同意环评报告表提出的相关建设要求。本项目于2023年2023年7月对1#生产线进行阶段性验收。

3.投资情况

本项目总投资约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8万,占比2.26%。

4.验收范围及项目建设情况

本次验收范围为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配套的环保工程等。

二、项目变动情况

无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1、废水

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进入雨水收集池(50m3),用于厂区绿化及道路用水。地块二内2#生产线无生产废水,产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由周边农户定期清掏肥用。

2、废气

地块二内 2#生产线产生废气主要为投料过程产生的粉尘、中间物料转移产生的粉 尘、筛分粉尘、包装粉尘以及导热油炉产生的烟气。

投料、筛分、包装粉尘经负压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经15m排气筒(DA002)排放;中间物料转移在车间进行,产生粉尘自然沉降,加强通风减少无组织废气污染。

导热油炉产生的烟气经多管除尘+袋式除尘处理后,经 25m 排气筒(DA004)排放。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管道引至楼顶排放。

3、噪声

地块二 2#生产线噪声主要为混料机(混碾机)、单螺杆挤出机、带式干燥机等设备噪声,通过选用低噪设备和将主要噪声源布置于生产厂房内,并对噪声源进行减振处理等隔声减振。

4、固体废物

地块二 2#生产线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其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废包装袋、生物质灰烬、除尘设备工业粉尘;危险废物为破损油桶、

废导热油和导热油清洗废液。

厂内建有50m3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位于生产车间内部。****回收部门,生物质燃烧灰烬和烟尘作为无机肥综合利用,原料粉尘回用于生产;本次验收阶段暂无破损油桶、废导热油和导热油清洗废液产生,厂内暂未建设危废暂存间,本项目危险废物全部暂存于一期已建成危废暂存间内,根据建设方介绍,危废经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1、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最大检测值为0.300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

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3#锅炉废气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最大浓度为17.3mg/m3,二氧化硫未检出,氮氧化物排放最大浓度为183mg/m3,4#锅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最大浓度为23.6mg/m3,二氧化硫最大浓度为34mg/m3,氮氧化物排放最大浓度为187mg/m3,满足《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1906-2022)表1中限定值2。6#废气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最大浓度为0.060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2、废水

无。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点等效声级为57~59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周边敏感点等效声级52-54dB(A),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2类标准限值。

4、固废

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破损的布袋由厂家回收处置,不在厂区暂存。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5、污染物排放总量

本项目污染物****环境保护局下达的总量指标的要求。

五、公示间及意见反馈方式

1、公示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

2、意见反馈方式

公众在公示期间内有意见可向建设单位、当地环保局或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联系电话:189****0829

通讯地址:**省**市**市官塘驿镇**村

邮编:437300


建设单位:******公司

建设地点:**省/**市/**市

备注:

附件(1)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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