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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自然**部 | 成文日期: |
| 标 题:自然**部关于国道 G243**至**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自然资函〔2026〕357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28日 |
自然资函〔2026〕357号
****人民政府:
《关于国道G243 **至**公路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桂政报〔2025〕45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国道G243**至**公路项目用地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同意你区**县、**市征收农民集体土地140.7854 公顷。
二、你区应督促****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土地征收,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区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理规定,做好生态保护修复,着力提升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
自然**部
202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