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28
****公司:
你****生态环境局经****分局报送的由******公司编制的《中富包装瓶坯生产线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项目投资700万元(环保投资35万元),于****开发区(**区)**公路860号**大航城新能源装备产业园内租赁5#厂房进行瓶坯生产,项目占地面积为2335平方米,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度20分35.161秒,北纬43度51分59.304秒。项目建设瓶坯生产线2条,安置注塑机、干燥机、压缩机、冷水机设备及辅助设备设施,同时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工艺:外购PET颗粒原料经过抽料、加热干燥,干燥后的PET颗粒与色油按比例混合后经熔融塑化、注射成型、迅速冷却、落坯分类、成品包装、贴标、分类等工序生产瓶坯。项目建设完成后,年生产瓶坯1.5亿支。生产过程均采用电加热,办公室采暖及制冷采用空调。
二、要求你单位在建设和项目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
(二)在项目运营期间,通过选用低噪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震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三)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乙醛等有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限值。项目须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车间设置“全密闭+微负压”,项目所用的PET颗粒等易产生VOCs的原辅材料均储存于密闭容器放置在车间内,投料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加盖密闭等措施无组织排放,确保厂区内非甲烷总经、颗粒物、乙醛等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排放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四)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处理厂处理。
(五)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运营期产生的废包装材料、报废品等一般工业固废外售后进行综合利用;脱模剂和色油包装产生的废瓶桶、废润滑油、废油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集中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六)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非甲烷总烃0.8568吨/年,****公司焦化装置除焦过程和焦炭池有机废气治理项目中两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九)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变更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
三、**市生态环境****支队****开发区****大队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6年8月2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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