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财采监〔2026〕1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及相关当事人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小学办学设备购置项目(二次)
投诉人:****商贸****公司
地址:**自治区**市**区**北路顿珠**小区110号门面房1-3号
采购人(被投诉人1):****教育局****体育局)
地址:**自治区**市**县广电大楼3楼
采购代理机构(被投诉人2):****公司
地址:**市海亮世纪**62栋3单元11楼
二、案件由来及受理情况
****商贸****公司参与****小学办学设备购置项目(二次)采购活动,于2026年7月23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2026年7月26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不服该质疑答复,于2026年8月4日向我局提交投诉材料。
经审查,投诉人系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投诉符合受理条件,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送达投诉书副本及协助调查通知书。投诉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我局对案涉谈判文件、质疑材料、各方提交证据卷宗开展全面书面审查,同时参考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三、投诉事项
1.谈判文件将全套专业施工图纸(厨房平面布局图、水电接驳施工图、设备尺寸定位图、燃气及燃料布局图)设置为实质性废标条款,属于超出货物采购范围,无偿转嫁设计成本,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2.谈判文件约定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97%合同价款,扣留剩余3%货款1年作为质保尾款,本项目属于标准化货物采购,预留该质保尾款无法律依据,属于违规增设保证金,变相占用供应商流动资金,限制中小微企业参与竞争。
3.申请我局核查其他响应供应商图纸来源,怀疑案涉项目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请求开展调查。
四、相关当事人答复要点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
1.案涉项目并非单纯货物采购,采购范围包含厨房设备供货、现场定位安装、水电及燃气管路接驳等一体化工作,涉及燃气、饮食建筑强制性规范,投标图纸用于评判技术方案安全可行性,属于安装调试的配套深化设计,成本可纳入投标报价,文件未限定制图主体及资质,不存在转嫁成本、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成交后图纸仅允许在不改变核心安全参数前提下微调。
2.案涉3%款项属于合同价款暂缓支付部分,并非供应商另行缴纳的保证金,属于合同付款自治约定,文件允许以保函替代该预留款项,****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相关政策。
3.全部响应供应商均使用采购人提供的同一套建筑底图开展图纸深化,图纸宏观布局相近属于客观技术现象,投诉人无实质证据证明存在串通投标,不应仅凭图纸相似推定违法。
五、经审理查明
案涉项目预算242.37万元,采购内容包含厨房设备、教学设备、课桌椅、宿舍家具等货物供货、安装调试及质保服务,厨房设备实施需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饮食建筑设计标准》等国家强制性标准,涉及燃气安全、食品安全流线、消防疏散等公共安全事项。本项目前次采购因付款方式问题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案涉为二次采购,投诉人参与本次采购。
谈判文件将全套专业施工图纸列为实质性响应条款;约定验收合格支付97%合同价款,剩余3%合同价款留存1年作为质量保障尾款。投诉人在投诉阶段未提交能够证明其他响应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初步客观证据,仅依据图纸相似作出主观推测。
六、法律分析认定
(一)关于将全套专业施工图纸设置为实质性废标条款的投诉事项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文件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条件。
本项目虽名义为货物采购,但履约义务包含厨房设备现场定位、水电、燃气管路接驳等一体化实施内容,图纸是评判供应商技术方案是否满足燃气安全、消防疏散、食品卫生等强制性规范的重要依据,属于判断供应商是否具备合同履行所需专业技术能力的载体,与项目履约直接相关。案涉图纸属于商用厨具供货安装业务项下配套深化设计,并非独立的工程设计服务,相关成本可纳入供应商投标综合报价,不属于采购人无偿转嫁设计成本。采购文件未指定制图单位、资质、专利、软件,供应商可自行绘制或委托第三方完成,中小微企业同样可以实现,不存在排他性门槛。成交后的图纸调整,仅限不改动燃气间距、排污流向、功能分区等核心安全参数前提下的现场微调,投标图纸是评审的技术基准。该条款设置系为筛选具备基本履约技术能力的供应商,保障校园公共安全,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本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扣留3%合同价款作为质保尾款的投诉事项
案涉3%尾款是合同总价款的组成部分,系合同约定暂缓支付的款项,不属于供应商另行缴纳的现金或保函类行政性保证金,属于民事合同价款支付安排,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禁止货物采购项目设置质量保留款,《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合同应当明确质量保修范围及保修期,预留质保尾款属于质量保修义务的配套保障。本项目设备供师生高频使用,预留尾款有利于督促供应商履行质保维修义务;采购文件允许供应商以保函替代预留款项,并未增加供应商额外现金支出义务,属于商业层面资金周期安排,不违反财库〔2022〕19号支持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本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申请调查串通投标的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启动调查取证以投诉人提供涉嫌违法的初步证据或有效线索为前提。本案中,投诉人仅为主观怀疑,未提交能够证实存在串通投标的客观证据。全部响应供应商均基于采购人提供的同一建筑底图开展图纸深化,图纸宏观布局存在相似属于客观技术结果,不能据此推定供应商存在协商技术方案、串通报价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串通投标情形,不满足依职权启动调查的法定条件。本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处理决定
综上,****商贸****公司提出的全部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商贸****公司全部投诉请求,本采购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八、权利救济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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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