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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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供氧服务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医用供氧服务采购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医用供氧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欣****公司
地址:**省******开发区澄阳街道如元路8号9幢2层202室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标书代写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中标候选人及所有投标人在“采购清单、制氧系统技术参数响应及商务要求”按招标文件需求提供的技术参数存疑。
事实依据: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一部分“专用部分”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二节 “评分标准”评分表中制氧系统技术参数响应规定:“(1)完全满足或优于采购文件的得 35 分;(2)标注“★”条款的技术参数为核心参数,即作为符合性审查参数,不满足的视为无效投标处理。(3)标注“▲”条款的技 术参数为重要参数,共 5 条,全部满足得 20 分,存在一项负偏离扣4分。(4)其他未标注“★”、“▲”条款为一般技术参数,全部满足得15 分,存在1项负偏离扣1分(非“★”、“▲”条款出现 >15 项负偏离即为 0 分)”。 经****管理局、相关公开信息鉴于中标人及所有投标人的配置及参数存在疑点,****委员会未在评审报告中就上述实质性条款的响应情况附详细审查记录,请求****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及所有投标人关于采购文件第一部分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制氧系统技术参数响应”中“须提供证明材料”条款的响应情况进行全面复核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一部分“专用部分”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二节 “评分标准”评分表中制氧系统技术参数响应规定 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2:中标候选人及所有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数量存疑,不满足采购文件评审标准的要求。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一部分“专用部分”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二节 “评分标准”中评分表规定:“供应商提供2023年1月至今承接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1份完整有效业绩证明材料得1分,满分5分。”即供应商需提供5个符合要求的业绩方可获得满分5分。 经查询相关公开信息,中标候选人及所有投标人公开可查的、2023年可查的、2023年1月以来同类型项目业绩,相关业绩评分存在疑虑。而贵公司发布的成交结果公告未公示其业绩明细,公众无法核实其业绩得分的真实性。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允许采购人审查资质与业绩,但不得设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财政部门依第十三条监督,对违规评审或文件可责令重采;《****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一部分第三章第二节关于业绩评分的规定。 标书代写
请求:1、请求公示中标候选人及所有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全部“类似业绩”相关证明材料,请求采购代理机构核验上述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满意度证明等相关资料)以及中标时间等相关内容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逐项核对投标文件中是否附有有效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检测报告、医疗器械注册检验报告、制造商技术确认函),并出具书面复核报告。 2、请求****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及所有投标人,关于采购文件第一部分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二节 “评分标准”评分表中制氧系统技术参数响应规定条款的响应情况进行全面复核,制氧系统技术参数得分进行重新核查与评定,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与准确性。 3、若经查实其提供的有效业绩、制氧系统技术参数不能达到本次采购文件要求,请求重新核算其商务评分,并根据核算结果重新确定成交候选人排序。 标书代写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一)关于质疑事项 1:中标候选人及所有投标人在“采购清单、制氧系统技术参数响应及商务要求”按招标文件需求提供的技术参数存疑的答复 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贵公司****管理局公开信息及相关公开查询渠道,提出各投标供应商制氧系统配置、技术参数响应存在疑点,但未提交能够证明投标供应商技术参数存在负偏离、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及评分条款要求的具体佐证材料。综上,针对各投标供应商制氧系统技术参数响应的质疑缺乏有效事实佐证支撑,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质疑事项 2:中标候选人及所有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数量存疑,不满足采购文件评审标准的要求的答复 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贵公司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各投标供应商 2023年可查的、2023年1月以来同类型项目业绩 认为各投标供应商业绩及评分存在疑虑,但未提交能够证明投标供应商业绩材料虚假、业绩时间不符、项目类型不符或业绩材料无效的实质性佐证依据。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不包括各投标供应商的业绩,业绩明细属于投标文件涉密及评审内部资料,不属于应当对外公开的范畴。综上,针对各投标供应商业绩相关质疑缺乏有效事实佐证支撑,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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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_626406094_396269079.pdf下载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