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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900MACUE0969E | 建设单位法人:何坤伟 |
| 何坤伟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横沥镇 |
| **省**市横沥镇横沥**路2号7号楼201室 |
| ****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453-C2453-金属玩具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横沥镇 横沥镇横沥**路2号7号楼201室 |
| 经度:113.951391 纬度: 23.04934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12-31 |
| 东环建〔2025〕394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6-2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00 |
| 3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900MACUE0969E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900MACUE0969E | 验收监测单位:**市****公司 |
| ****0300MA5FB6KP84 | 竣工时间:2026-04-28 |
| 2026-06-30 | 调试结束时间:2026-12-31 |
| 2026-07-3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8-2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731CBiS4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在**省**市横沥镇横沥**路2号7号楼201室建设,项目年加工生产仿真汽车模型50万件。 | 实际建设情况:****位于**省**市横沥镇横沥**路2号7号楼201室,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3°57′5.008″,北纬:23°02′57.625″。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占地面积32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80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仿真汽车模型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仿真汽车模型50万件。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锌合金-熔化-压铸成型-研磨/抛光-喷漆、烤漆-移印-组装-品检-包装出货 | 实际建设情况:锌合金-熔化-压铸成型-研磨/抛光-喷漆、烤漆-移印-组装-品检-包装出货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水: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水帘柜废水(8.76吨/年)、喷漆工序水喷淋装置废水(12.8吨/年)须经固定的收集设施收集后交由石马河流域外的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处理,压铸冷却水、湿式除尘装置用水、熔化和压铸工序水喷淋装置用水循环使用,均不得外排。项目须实施雨污分流,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废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及其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符合《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熔化、压铸工序(排气筒DA001)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喷漆、烤漆、喷枪清洁、移印、组装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其中喷漆、烤漆、喷枪清洁工序(排气筒DA002)产生的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表面涂装设备(线)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移印、组装工序(排气筒DA003)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加强车间管理,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恶臭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厨房炉灶使用清洁能源,油烟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后由专用烟管引至楼顶高空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有关标准。 噪声: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 固废: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生活污水排放符合**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表4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控制项目限值中B级标准的较严值。 雨水:项目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渠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调漆用水:项目调漆工序中水性漆调漆水随着使用过程蒸发损耗,不外排。 压铸机冷却水:项目压铸工序会用到少量水进行间接冷却,冷却水为自来水,无需添加任何药剂,循环使用,不外排,因受热等因素损失,需定期补充新鲜水。 湿式除尘装置用水:项目抛光配套湿式除尘装置,处理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除尘废水,该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为SS,经定期打捞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水喷淋装置废水(熔化、压铸废气处理):项目熔化、压铸废气处理采用水喷淋除尘装置,喷淋用水为普通自来水,处理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除尘废水,处理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除尘废水,该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为SS,经定期打捞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水帘柜废水:项目设2台水帘柜对废气进行预处理,过程会有少量油漆进入水中,因水帘柜用水对水质要求不高,水帘柜废水经配套水池初步沉淀后可循环使用,但水帘柜水在循环中浓度会不断升高,故需定期更换。该部分废水收集后转移交由石马河流域外的有工业零散废水处理能力的单位回收处理,不外排。目前已与**市****公司签订合同。 水喷淋装置废水(喷漆废气处理):项目有机废气处理系统水喷淋除尘装置,喷淋用水为普通自来水。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循环过程中会有少量水损耗,需定期补充新鲜水及打捞沉渣,项目喷漆工序有机废气治理过程中水喷淋需使用到一定量的水,该用水为普通的自来水,其中无需添加矿物油、乳化液等冷却剂;该用水循环使用,但需定期更换。 (2)有组织废气:项目熔化、压铸工序(排气筒DA001)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喷漆、烤漆、喷枪清洁、移印、组装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其中喷漆、烤漆、喷枪清洁工序(排气筒 DA002)产生的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表面涂装设备(线)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移印、组装工序(排气筒DA003)产生 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 第Ⅱ时段排放限值。总VOCs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中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第Ⅱ时段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较严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限值; (3)无组织废气:项目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总VOCs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4)噪声: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是员工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员工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系统统一处理并消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收集后交**市****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市****公司处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54 | 0.054 | 0 | 0 | 0.054 | 0.054 | |
| 0 | 0.6998 | 0.6998 | 0 | 0 | 0.7 | 0.7 | |
| 0 | 0.1137 | 0.1137 | 0 | 0 | 0.114 | 0.114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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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较严值 | 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 | 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较严值 |
| 1 | 熔化、压铸废气处理设施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电弧炉、感应电炉、精炼炉等其它熔炼(化)炉、保温炉、浇注区和其他生产工序或设备、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较严值 | 收集后引至1套“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 符合《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电弧炉、感应电炉、精炼炉等其它熔炼(化)炉、保温炉、浇注区和其他生产工序或设备、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较严值 | |
| 2 | 喷漆、烤漆、喷枪清洁工序废气处理设施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表面涂装设备(线)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TVOC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技术规定发布后实施)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 设置在密闭车间,收集后引至1套“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 符合《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表面涂装设备(线)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TVOC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技术规定发布后实施)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 |
| 3 | 移印、组装工序废气处理设施 |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较严要求、**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TVOC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技术规定发布后实施)、**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中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第Ⅱ时段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 设置在密闭车间,收集后引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 符合《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较严要求、**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TVOC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技术规定发布后实施)、**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中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第Ⅱ时段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
| 1 | 生产及辅助设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减振、距离衰减、消声等措施 | 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设置专门的危废仓库暂存,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在内暂存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一般固废仓应做好防雨淋、防渗等处理措施。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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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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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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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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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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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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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