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4)

审批
江苏-扬州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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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4)
2026-08-28 16:38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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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14-****1505

通讯地址:**市扬子江中路188号

邮编:225000

扬开管环审〔2026〕40号

项目代码:****

关于新纤应用****公司年增产 9000 吨改性工程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纤应用****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纤应用****公司年增产 9000 吨改性工程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在******公司对《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开发区华发路1号**物流园A-3现有厂房东侧实施本扩建项目,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不新增建设用地,租赁现有厂房新增2条改性工程塑料颗粒生产线,将全厂改性工程塑料颗粒产能由19000 吨/年提升至28000吨/ 年,不新增劳动定员,全厂定员60人,无职工食堂及宿舍。****公司委托****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及技术评估意见,本项目属于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为允许类项目,不属于国家、地方产业限制、淘汰类;项目用地为现有工业用地,位****工业园范围内,符合开发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定位,符合规划环评环审〔2019〕148号审查意见要求;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距离长江约2.4km、京杭大**约4km,不在核心管控范围,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大**生态保护及**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管控要求。项目同步落实 “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在全面落实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治理、地下水土壤防控、环境风险各项管控要求后,各类污染物可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控,仅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具备环境可行性,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在项目建设、生产运行全过程,严格按照《报告表》中各项环保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及 “以新带老”整改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制度。项目软水制备废水、循环冷却排水、工艺冷却废水经分类收集后,依托现有污水管网接管****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级标准;****处理厂尾水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C标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3限值要求。厂区雨水、污水排口设置手自一体应急切断阀,依托现有 400m3事故应急池,事故废水全部截留不外排。

(二)按照“应收尽收、密闭管控”要求落实各工序废气收集治理,规范DA004、DA005共2根标准化排气筒建设:DA004排气筒对应预混、投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由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5排气筒对应熔融、挤出、检验室有机废气,熔融废气经管道收集+水浴+水喷淋降温预处理后,与挤出废气、检验室废气共同进入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四氢呋喃、乙醛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9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落实1#生产车间、2#生产车间各50m卫生防护距离管控要求,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建立废气治理设施运维台账,活性炭按规范定期更换并留存记录,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全部按危险废物管理。

(三)本项目挤出机、切粒机、混料机、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型号,配套减振基座、消声器,厂房墙体隔声降噪,合理布局高噪设备远离厂界;运营期厂界噪声稳定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严格按照固废“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规范贮存处置。布袋收集尘、废边角料、筛选废料、废包装材料、清理废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存放于一般固废库,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外售合规单位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机油、水浴废液、水喷淋废液等危险废物依托现有20㎡防渗危废库规范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防渗、防雨、围堰要求。所有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落实**省危废全生命周期监管、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固废管理台账保存不少于五年。

(五)落实源头控制、分区防渗要求。危废仓库、事故应急池划为重点防渗区,等效黏土Mb≥6.0m,K≤1×10-7cm/s;生产车间划为一般防渗区,地面硬化配套导流收集设施;常态化巡检防渗层,防止土壤、地下水污染。

(六)健全环境风险三级防控体系。危废库、废气治理设施等区域按规范配置应急防护物资、吸附材料;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线联锁停机,事故废水全部截留进入应急池。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规范机油、危险化学品分区限量存放,定期开展泄漏、火灾隐患排查,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七)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 号)规范2根工艺排气筒、厂区雨污排放口,配齐采样平台与环保标识;严格落实自行监测计划,定期监测有组织废气、厂界及厂区内无组织废气、厂界噪声、污水接管水质,完整归档监测数据;项目投产前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严禁无证、超总量排污。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 VOCs≤0.1546t/a、颗粒物≤0.513t/a。

(二)水污染物:项目废水总接管量 958t/a,接管 COD≤0.115t/a、氨氮≤0.0062t/a、总氮≤0.0161t/a、总磷≤0.001t/a。

(三)工业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无外排。

四、企业是废气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危废库规范运维、事故应急池有效运行等环境治理、风险防控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定期对改性塑料生产涉危涉废单元开展环境风险辨识,完善运维管理制度,保障治理设施长期稳定有效运行。

五、你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关于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相关规定,落实项目全周期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除依法不予公开内容外,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

六、本项目消防、特种设备、危化品储存、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需另行对应主管部门办理。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全部建成后,你公司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 号)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

八、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各项法定责任与义务。

九、你公司同步落实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防火防爆及危险物料防范措施,依规办理安全相关手续。

十、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才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审。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送**市****执法局、****开发区****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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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8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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