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城区唐冶北片区110千伏正围线、10kV围学线、10kV围泰线迁改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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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历**唐冶北片区110千伏正围线、10kV围学线、10kV围泰线迁改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发包人 ****
承包人 **** 合同工期 180
合同价款 ****9058.97元 合同规模 110KV、10KV元/㎡
工程项目地点 历** 合同签订时间 2026-08-27
质量标准 合格 合同生效时间 2026-08-27 00:00:00
违约责任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履约担保 保险保函
解决争议的办法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支付担保
其他内容 详见合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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