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县**镇南州南路 00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广玉
授权代表:黄晶晶
联系电话:136****3559
我公司于2026年8月20日收到质疑供应商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九洲江流域(****处理厂设备更新(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质疑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质疑供应商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所投**华厚****公司DAT-A型数采仪技术参数不达标,虚假响应实质性条款,应作废标处理。并存在通过虚假响应、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情形
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二条第(四)项“质疑函应当包括事实依据”之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贵司本项质疑仅主观陈述DAT-A型数采仪技术参数不达标,虚假响应实质性条款;未提供产品手册、公开参数比对报告、市场调研证明等客观佐证材料,缺少必要的事实证据支撑。
本项目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仅为宣传参考资料,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本次采购数采仪设备明确硬性参数要求:设备需具备6路RS232、6路RS485接口,内存不小于64GB、数据储存周期不低于5年。中标单位******公司所投**华厚****公司DAT-A型数采仪,经对应检测报告核验,实际硬件参数为8路 RS232、3路 RS485、存储仅8G。其中RS485接口数量、机身存储容量两项关键指标均未达到招标文件最低硬性标准,且存储容量差距巨大,直接无法满足项目5年存储周期使用要求,属于实质性参数负偏离、未响应招标实质性条款,不满足投标资格,应认定其投标无效。
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二条第(四)项“质疑函应当包括事实依据”之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贵司本项质疑仅主观陈述DAT-A型数采仪实质性参数负偏离、未响应招标实质性条款;未提供产品手册、公开参数比对报告、市场调研证明等客观佐证材料,缺少必要的事实证据支撑。
本项目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仅为宣传参考资料,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查****集团****公司完整原厂产品样册、型号参数表核查,厂家从未生产上述任一型号潜污泵,无真实供货产品支撑投标响应内容。中标人虚构产品型号填报投标文件,严重违反招标文件关于设备型号如实填报的废标条款,属于虚假响应采购需求,按招标文件约定应当直接作废标处理。标书代写
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二条第(四)项“质疑函应当包括事实依据”之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贵司本项质疑仅以厂家宣传样本陈述,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所投型号虚构,缺少必要的事实证据支撑。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1、2、3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供应商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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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28日
附件信息:
九洲江流域(****处理厂设备更新项目-质疑答复函.pdf (1.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