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遗文件2
中交(兴****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询价补遗书(第02号)
采购编号:ZJXHGK-FL202****6001
各潜在报价方:
现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询价函》(采购编号:ZJXHGK-FL202****6001)作如下补遗,本补遗文件为询价函的组成部分,与原询价函不一致之处,以本补遗文件为准。
一、评分标准修改
1. 询价函第11条“服务团队”评分标准中,“团队成员具有**/基建/国企服务经验,每份有效业绩证明得3分,最高15分”修改为:“团队成员具有企业法律服务经验,每份有效业绩证明得3分,最高15分”。
2. 询价函第11条“过往业绩”评分标准中,“近3年担任国企或央企常年法律顾问,每份合同得3分,最高15分”修改为:“近3年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每份合同得3分,最高15分”。“主要业绩(**/基建/国企类优先)”修改为“主要业绩”。附件三相应调整。
3、询价函第11条“报价”评分标准中,“以所有有效报价不含税总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得满分40分。报价每高于基准价1%扣0.5分,每低于基准价1%扣0.2分(防止恶意低价),扣完为止”修改为:
“以所有有效报价不含税总价最低者为基准价,得满分40分。其他报价得分=(基准价/该报价不含税总价)×40。”
二、关于询价函第七条第(十一)款"重大"事项标准调整机制的修改
原询价函第七条第(十一)款中"不得低于调整前标准的80%"的表述存在笔误,现更正为:
"调整后的标准不得高于调整前标准的120%。"
三、考核实施细则
询价函“二、与服务采购相关的要求”第3条第(4)款“具体考核标准及实施细则由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后另行制定”相关内容,现明确如下:
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考核实施细则》(见本补遗附件),扣款标准以《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原询价函“二、与服务采购相关的要求”第3条第(2)、(3)款表述不再适用。
四、其他说明
附件九《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须附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
五、本补遗的效力
本补遗文件为询价函的组成部分,与原询价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询价函与本补遗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补遗文件为准。考虑到补遗内容修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3日9:00。加急标书代写
中交(兴****公司
202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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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考核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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