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序征集金融服务机构进一步优化投标保函(保险)使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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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招标人、投标人,金融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交易担保体系,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征集金融服务机构、优化投标保函(保险)使用,通知如下。

一、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可以现金保证金或保函(保险)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纸质保函(保险)应符合招标文件关于纸质保函(保险)格式的实质性要求。电子保函(保险)开具机构应按要求在**市公共**交易数智共享平台完成接入金融服务功能,签订法律责任协议后,才能提供相关服务(接入金融服务功能的技术要求、程序等,由**市大数据****公司在****官网、**市大数据****公司官网、**市数智交易阳光采购平台发布)。

二、招标人可自主决定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以及缴纳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投标人以保函(保险)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要对保函(保险)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验。保函(保险)真实性有效性不足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委员会依法否决该投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核验保函(保险)真实性有效性的具体方法。标书代写

三、投标人使用保函(保险)的,发生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或保函(保险)开具机构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将约定的投标保证金足额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四、投标人提交的保函(保险)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查处。保函(保险)开具机构如违反有关规定、协议、承诺或拒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按照规定限制或禁止其在我市招标投标领域从事保函(保险)服务。

五、以上未尽事宜,以及因政策、形势和实践变化,****将适时调整完善保函(保险)使用措施,有关情况在****官方网站发布。

六、本通知自2026年9月15日施行。


联 系 人:**市大数据****公司 孙海涛

联系电话:0553-****569、153****1669

联 系 人:**** 赵子临

联系电话:0553-****447、188****7836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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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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