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厂建设项目-澄清公告 | ||
| 答疑澄清 | 公告发布时间2026-08-28 | |
| 2026-09-15 09:00:00 | 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2026-09-15 09:00:00 | |
| 2026-08-31 00:00:00 | 投标人提问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2026-09-05 00:00:00 | |
| “变更/答疑说明文件”中涉及评审的实质性内容(评审因素、业绩类型界定、判断依据等),如牵引指标牵出的业绩定义范围规模、人员要求的专业类型及等级、奖项的描述定义等,应与重新编制的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正文”)保持一致;如不一致的,以“答疑文件正文”为准,“答疑文件正文”作为评审的唯一依据和评审唯一支撑。 | ||
|
****水厂建设项目一标段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受****的委托,****水厂建设项目一标段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对本项目答疑如下: 一、答疑内容 提问1:若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如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交/竣工验收文件、行业数据库网页截图等)中,均未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类似业绩相关指标,可否另行提供工程量清单(或竣工图)和“业主证明”作为佐证 回答:本项目类似业绩认定严格遵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4款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仅依据投标人提交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交工/竣工验收文件、行业数据库业绩网页截图等官方约定证明材料,对业绩关键指标进行符合性审查。 提问2:某净水厂项目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备案的工程类别为“房屋建筑工程”,但实际属于市政公用工程,该业绩能否认定为有效 回答:可以。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市政公用工程包含了给水工程,故净水厂属于市政公用工程。当平台备案类别与实际不符时,应按工程真实属性进行认定。 提问3:实际施工项目内容只包含供水管道业绩,但证明材料描述了供水能力指标,能否计入本项目要求的“完成过一个市政公用工程供水能力不少于*万吨/日的供水工程”业绩 回答:本项目业绩指标项要求的供水能力是指厂站****水厂),而供水管道属于管线工程,仅符合供水管道管径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对“供水工程日处理量”的指标要求。 提问4:授权委托代理人是否可以为本单位除拟任项目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自有员工 回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对原工程量清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请各投标人重新下载。 三、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投标担保提交截止时间变更为:2026年9月15日09时00分,****交易中心不见面直播大厅(3)。标书代写 本公告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汉**建设****办公室,电话0736-****38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地 址:**省******办事处南郊社区公园路18****银行南侧) 联 系 人:张哲 电 话:188****8333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开发区麓龙路199****中心A栋804 项目负责人:吴彦 项目组其他成员:李玥、王娟 电 话:0736-****99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