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地共享(电)单车招标被举报后废标,回应已测算容量,将重新组织招投标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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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小小的共享电单车,一头连着群众短途出行的民生便利,****政府监管、市场竞争、法治边界的复杂命题。

**区这场招标从启动、遭遇质疑到废标停滞,正是当下很多城市治理共享出行的现实缩影。

面对车辆乱停放、运力过载等城市管理难题,地方政府希望通过招投标理顺运营秩序,初衷不难理解。但司法判例、统一大市场规则又对变相设置市场壁垒敲响警钟。

废标不等于问题解决,过渡期的出行现状仍在考验治理智慧。地方需要跳出以行政手段选定经营者的惯性思维,探索放开准入、动态调控、考核倒逼的治理路径,让竞争充分展开,让监管落到实处,最终服务普通市民的出行。

共享(电)单车已成为城市解决群众出行“最后一公里”的标准配置。

如何让共享(电)单车合规经营,既能实现经济效益,又能服务好群众出行为此,****政府选择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引入并管理运营企业。

但在**省**市**区,九派新闻财经记者注意到,一项涉及5500辆共享(电)单车运营权的项目招投标,受多方影响,陷入了停滞状态。

8月27日,****执法局工作人员称,项目先前已完成容量测算工作,****运输局组织招投标工作。

首次招标被质疑公平性后,项目以“废标”收场

早在6月10日,****执法局委托****,发布**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开标时间为6月30日。

在这次招标中,汉海信息****公司、******公司联合体、******公司三家企业中标。

但未能中标的外省企业公开质疑此次招标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据上游新闻报道,招标****执法局及招标代理人****于7月6日作出书面答复函称,该企业所有质疑事项均不成立,对其相关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外省企业提出了三项质疑。其一是认为,此次招标属变相设置市场准入壁垒。****人民法院2025年反垄断典型案例佐证观点: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地方政府部门单独设定共享电单车特许经营权、指定特定企业运营,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对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在答复函中明确否认变相限定市场准入的指控。****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可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等因素,研究建立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

答复函强调,本次招标面向**选择运营企业,所有符合要求的运营企业均可参与竞争,未限定特定主体。

其次,该企业认为本次招标流程违规新设行政许可,突破上位法约束。质疑函提出,发布公告、企业报名、专家评审、确定中标单位整套流程,完全符合行政许可“申请获批后方可开展经营”的核心特征。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仅有法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有权设立行政许可,****执法局无立法权限,无权通过招标增设经营准入审批。

对于行政许可质疑,答复函明确表示,该项目未设立任何行政许可。答复函指出,目前国家相关部门未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出台行政许可制度,任何经营主体均可依法成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招标人未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设置任何前置行政审批或备案程序。

最后,该企业还认为中标主体和招标人有利害关系。该企业指称,中标方之一“**市**区城市资产****公司+******公司联合体”中,****财政局、区国资局实控国有独资企业,****执法局****政府管理体系,存在体系内关联关系。

对于利害关系质疑,答复函认为****政府管理体系与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概念。答复函指出,**市**区城市资产****公司通过多层****财政局存在控股关系,但提供的证据不能****公司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然而,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作出如上认为所有质疑事项均不成立的书面答复函后,****执法局牵头的共享(电)单车招标陷入了停滞。

7月24日,招标人发布《**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项目终止公告》,宣布“原中标结果公告全部失效”。该项目最终以“废标”收场。

废标公告。图/标找找截图

“废标”满月后,新招标未启动,原运营企业正常运营被质疑

项目“废标”原因并未公布。但九派新闻财经记者从多个参与方处得知,原本牵头项目招标****执法局已不再负责该项目,后****交通运输局负责。

****执法局局长夏凤祥称,****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局咨询。

废标公告中明确“原中标结果公告全部失效”,但目前**区街头仍存在多家企业运营的共享(电)单车。

对此,前****执法局工作人员解释道,街头运营的共享电单车由原本**的企业运营,目前这些企业的合同已经到期,但出于方便群众的考虑,在过渡阶段暂时允许这些企业运营,等新的招标完成后,再由新中标企业入场投放。

某共享电单车平台显示,**区辖区内可正常扫码使用车辆。图/小程序截图

一位曾参与共享电单车项目投标的业内人士分析,政府招标企业参与辖区内的共享单车应经过容量测算、公平竞争审查然后再进入正式招投标程序。

前述项目废标后,九派新闻财经记****交通运输局,询问项目进展,但截至发稿前,未获得有效回应。

共享(****政府招标争议

事实上,在行业内对共享(电)单车招标是否需要进行招投标存在一定争议。

据上述业内人士介绍,行业内有观点认为,按照建设**统一大市场政策要求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车行业不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内,属于“非禁即入”的领域,不需要行政许可或者审批。

但也有观点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共享电单车涉及公共**配置(城市道路**)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城市公共交通、人身安全),属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特许经营)的事项,为政府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提供了法律基础。

2025年9月,****法院发布2025****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公布了一起“‘共享电单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引发行业关注。

****公司系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提供****服务局、****中心在该市违法设定,并实施共享电单车特许经营,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公司诉讼请求。青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审批局、****中心在该市共享电单车领域设定特许经营权,并将之授予某市交某****公司,实际上是设定和授予共享电单车特许经营权,****机关行使行政权力限定交易,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且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审批局在该市共享电单车领域设定特许经营权,缺乏法律依据,超越职权范围,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撤销被诉行为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诉行政行为应予撤销。故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在某市共享电单车领域设定特许经营权,****公司的行政行为。

虽然上述案例认为,政府在共享电单车领域设定特许经营权,缺乏法律依据,但如何管理好共享(电)单车,避免随意投放、随意占道也是群众需求所在。

据《半月谈》报道,有受访地方干部认为,拍卖共享单车特许经营权,是对配置公共**的“有益探索”,可以理解为“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而且,有关决策征求了社会意见,在制定拍卖文件时,未设置任何歧视性条款排斥任何潜在竞拍人,整个招投标流程向社会公开,还明确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条款。

对此,上述业内人士指出,部分地区在招投标时会要求企业承诺车辆管理人员配比等服务性指标,这种措施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之间的“良币驱逐劣币”,也有利于对共享(电)单车的合规管理。

九派新闻财经记者 舒家奎

编辑 王佳箐 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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