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公司
你公司递交的****视频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函原件,我公司于2026年8月25日收悉。经核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存在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请求:删除或修改招标文件中具有指向性的技术参数,将产品物理结构、外观设计、特定算法实现方式等非通用性能指标修改为通用性、功能性描述,确保技术参数为市场主流产品普遍具备的性能指标,使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能够满足要求。
答复:经核查,本项目技术参数描述的是功能性能指标,而非指向特定品牌。质疑供应商列举的楼内公共区域半球摄像机(采购清单序号1)、出入口人脸抓拍摄像机(采购清单序号3)、地下停车场摄像机(采购清单序号7)、室外停车场摄像机(采购清单序号 8)、24口/8口/8口长距离POE交换机(采购清单序号9、10、11)、网络视频存储(后台存储序号1)的参数,均为对产品应具备的功能和性能的描述,为国内安防行业通用成熟技术,并未出现任何特定品牌名称、型号代码或专属标识,未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或供应商,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质疑供应商主张的“技术上难以同时满足的品牌不超过三个”,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仅凭主观判断不足以证明指向性和排他性。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要求“供货时提供检测报告”而非“投标时提供检测报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变相设置厂商背书,构成对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
质疑请求:将“供货时提供检测报告”的要求修改为“投标时提供检测报告”,或删除该要求并将相应参数调整为验收环节核实。
答复:经核查,“供货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属于履约验收环节的核查要求,确保到货产品真实符合投标文件的承诺。检测报告既不作为投标资格条件,也不作为评分因素,不构成投标准入门槛,有效降低应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编制成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设置任何厂商背书事项和不合理限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偏离表作出响应承诺无偏离则视为满足,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3:核心产品设置不合理,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质疑请求:重新确定核心产品,建议将网络视频存储(占项目总预算25.47%)或管理平台(本项目软件核心)设为核心产品,以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的规定;
对安装调试费(267,275元,占预算26.76%)提供详细的费用构成明细,对旧系统改造部分提供更明确的现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现有摄像头精确数量及分布、现有故障情况、线路现状等),以便投标人准确评估工作量和成本。
答复: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价格比重不是核心产品的唯一判定标准,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自行确定核心产品,本项目核心****政府采购政策法规。针对贵司提出的安装调试费用构成明细、旧系统现状信息等,采购文件已明确列出6项安装调试的具体要求,具体费用构成由投标人结合自身施工方案自主测算报价。此外,采购需求已明确现有摄像头约200台,型号为海康威视DS-2CD3326DWDV3-I。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标书代写
如质疑供应商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
答复日期:2026年8月28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答复--8.28 ******公司.pdf (1.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