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东轻轨站南侧片区地块一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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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义乌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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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东轻轨站南侧片区地块一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江东轻轨站南侧片区地块一位于**市江东街道阳光大道与通宝路交叉口西北侧,地块**农田、江东轻轨站,东隔农田为阳光大道,南至**路,西至农田,西隔农田为青口商业园、茂盛大道,北至江东东路,地块用地面积约为25787.85平方米。地块中心经纬度:东经120.140691°,北纬29.323897°。地块历史上为农田、河道、水塘、道路、林地、江东轻轨站工棚、空地(堆放砂石、砖头等建筑材料)、下湾村装卸货点,现状为农田、下湾村装卸货点、林地。根据《江东轻轨站地块2024年土地利用现状》,地块原用地性质为水田、旱地、其他草地、公路用地、轨道交通用地、交通服务场站用地,见附件20。根据《江东街道YZ-JD-01单元江东路与阳光大道交叉口西南侧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本地块规划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B/R)和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运输用地(B/R/M/S),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 用海分类指南》中的居住用地(0701)、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工业用地(1001)和交通场站用地(1208)。

由人员访谈结合历史影像可知,本地块未从事过工业生产,地块历史上为农田、河道、水塘、道路、林地、江东轻轨站工棚、空地(堆放砂石、砖头等建筑材料)、下湾村装卸货点。根据《江东街道YZ-JD-01单元江东路与阳光大道交叉口西南侧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本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B/R)和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运输用地(B/R/M/S),属敏感用地,为甲类地块,且原用地性质为****生态环境厅 ******厅****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附件1中甲类地块污染调查的启动条件。为此,****政府****办事处委托****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于2026年2月对地块进行了现场踏勘,根据现场调查,地块内的原有构筑物均被拆除,地块内已平整。根据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地块内未发生过工业固废等堆放或填埋情况,地块内无外来堆土、填土,未发生过泄露和污染事故。根据历史调查,地块内历史上涉及农田、河道、水塘、道路、林地、江东轻轨站工棚、空地(堆放砂石、砖头等建筑材料)、下湾村装卸货点,识别的污染因子为石油烃(C10-C40)。

根据历史调查,地块周边分布农田、下湾村、下湾一区、下湾二区、下湾五区、下湾六区、江东轻轨站、工棚、红糖小作坊、停****电站、**市江****委员会、****菜市场、****医院、垃圾中转站、青口商业园、**﹒聚饰云产业园、******公司、义****公司、**市****公司、****公司、****公司等,主要关注并检测污染物有石油烃(C10-C40)、铜、锌、铝、银、锑、砷、汞、总铬、六价铬、AOX、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氟化物、苯、甲苯、二甲苯、苯胺、多环芳烃(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

本次调查采用系统布点法及专业判断布点法进行监测点位的布设,在地块内设置7个土壤采样点,地块外1个对照点,S0-S7各点位均送检4个样品,小计32个样品(其中地块内28个土壤样品,对照点4个土壤样品),另现场采集并送检4个土壤平行样,土壤合计监测36个样品。调查地块内设置3个地下水水井,地块外1个对照点,每个水井送检1个地下水样品,另现场采集1个地下水平行样,共计监测5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对照点地下水样品及1个地下水平行样)。

根据前期调查及检测数据分析,地块内土壤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与对照点土壤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基本一致。pH、镍、铜、锌、总铬、镉、铅、总汞、总砷、锑、总氟化物、石油烃(C10-C40)有检出,但其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附录A敏感用地筛选值,其余指标未检出。

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与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基本一致。本地块地下水检测指标中浊度(W0、W1)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标准。其它常规指标及重金属指标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以及荷兰标准(2013年)地下水干预值。地块内地下水检出污染物中毒理学指标(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和《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有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氟化物、碘化物、总砷、总硒、总铬、铅、锑、镉、苯并[b]荧蒽,浓度均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范围内。

浊度为常规的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且地块及周边区域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地块前期使用期间及后续开发、使用期间中不存在“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皮肤接触地下水、饮用地下水”等地下水污染物暴露途径。因此本地块地下水中浊度缺少基于人体健康风险的暴露途径,风险评估工作结束。因此,本报告认为在第一类用地情况下,地下水污染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满足规划用地要求,不需要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

土壤及地下水检测结果表明:江东轻轨站南侧片区地块一的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附录A敏感用地筛选值、**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0);地块内地下水除浊度,其余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标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以及荷兰标准(2013年)地下水干预值。

综上分析,江东轻轨站南侧片区地块一满足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B/R)和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运输用地(B/R/M/S)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进入下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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