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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退滞留
****公证处的通知
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我中心持续对2015年9月至2017年6月进场交易项目代收招标文件费进行清退,****中心官网多次发布清退公告并多次联系各招标代理机构前来办理划转手续,截至目前尚有13.16万元招****中心。(详见附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费台账》)。
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之规定,请相关代理机构于2026年9月30日前,****中心办理费用认领划转:
1.招标文件费划转通知原件;
2.项目划转清单;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账户信息材料;
5.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如公司已变更的还需提供变更证明材料。
逾期未办理的,我中心拟依法将滞留招标文件费提存至****,我中心不再承担支付责任。后续如需办理退款,****公证处办理。
****中心履行完毕拨付义务,资金风险、提存相关费用由代理机构自行承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领取提存款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即消灭,款项扣除提存费用后上缴国库,公证处不予永久保管。
特此通知。
附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费台账
**省****联系电话:0851—****9531
****联系电话:0851-****0688
****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