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2701711/2026-18173 | 成文日期: | 2026-08-28 |
| 发布机构: | ****环保局 | 组配分类: |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8月28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8月28日-2026年9月7日(7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128
传 真:0535-****128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公司生产汽车零部件项目 | 海环报告表【2026】026号 | 2026年8月28日 |
| 2 | 思莱德****公司**思莱德果蔬汁生产加工项目 | 海环报告表【2026】027号 | 2026年8月28日 |
| 3 | **市****公司**金奥厂区环保设施升级改造 | 海环报告表【2026】028号 | 2026年8月28日 |
审批意见:海环报告表【2026】026号
******公司生产汽车零****经济开发区**街 27 号,地理坐标为:东经121度10分38.211秒,北纬36度44分18.942秒。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项目拟利用现有厂房建设,年产护套类产品100万吨、固定卡500万吨、卡口5300万个、扎带18760万个、卡子1201万个、其他注塑产品2887万个、模具产品24套、冲压产品(端子、铜排)710万个、机加工治具产品 53295个。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证明(项目代码:****),符合相关规划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模要求,符合《**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认为该建设项目选址基本合理。
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建设与运行,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类污染物依本评价提出的方案有效治理后,对环境影响在许可的范围内,经研究,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出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A等级标准及与******公司签订纳污协议中相关标准要求,由市政管网进入******公司进行深度处理。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注塑工序密闭,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工艺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 1 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VOCs排放限值Ⅱ时段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
项目表面处理(抛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应采用密闭(气)尘源措施,并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监控。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
你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制度,并做好检查、核查等工作记录,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工序,待处理设施恢复正常工作并稳定去除效率后,方可复工生产,杜绝排放事故发生。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按照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残次品、不合格品、废塑料边角料、废塑料屑、废金属边角料、废金属屑、不合格品、废砂轮、除尘器收集粉尘等集中收集后作为一般固废外售。
项目产生的废切削液、废线切割液、废电火花工作液、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分类收集入危险废物暂存库内,危险废物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做好防雨、防渗、防腐措施。
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委托给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5、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你单位须严格按照《报告表》及相关规范的要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认真落实防止地下水、土壤污染的各项措施,避免发生“跑、冒、滴、漏”,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6、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所列各类风险事故防范、减缓措施,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和污染事故防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备案,并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7、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设置专职环保机构,不断完善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 971-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等要求,制定本项目的环境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做好监测记录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纪录,按照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8、须严格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不得排放污染物,做到按证排污,自证守法。
9、严格落实****分配该项目总量控指标(HYZL(2026)012号),将颗粒物、VOCs分别控制在0.0059t/a、0.157t/a以内,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
10、严格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加强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开展隐患排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有关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等安全管理,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四、本批复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应急、安全、排水、消防、水土保持等,应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
2026年8月28日
审批意见:海环报告表【2026】027号
思莱德****公司**思莱德果蔬汁生产加工项目位于**市徐家店镇岚店村******公司东,地理坐标为121度2分44.520秒,37度7分9.792秒。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0万元。项目设计年产浓缩果蔬汁2万吨、高档NFC果汁1万吨。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证明(项目代码:2507-370687-04-01-843547),符合相关规划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模要求,符合《**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认为该建设项目选址基本合理。
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建设与运行,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类污染物依本评价提出的方案有效治理后,对环境影响在许可的范围内,经研究,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政府关于印发**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及《**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按照“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的标准控制好锅炉房施工期间扬尘污染防治。施工渣土尽量在施工场地内周转,就地用于绿化、道路等生态景观建设,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严禁随意堆放,必须外运时应加强运输过程中监控,避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施工、车辆限速等措施,落实好《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相关要求,防止施工噪声对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如因工艺特殊情况要求,需在夜间施工而可能对周边居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时,应按《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公告附近居民。项目在施工区设立沉淀池并做好防渗措施,将施工废水等集中收集经过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加强施工机械维护保养并设置机油滴漏收集装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临时厕所后用于沤肥。项目建设期需要加以防范,加强管理工作,尽量减少水土流失带来的影响,加强水土保持、绿化补偿等生态措施,避免大风、雨季天气施工,避免造成的风蚀和水蚀。
2、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①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包括果蔬清洗废水、设备无菌清洗废水、锅炉排污水、反渗透浓水和地面清洗废水),年产生量为60409.43m3/a,出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及修改单表4三级标准及与**市徐****公司签订的污水接纳协议接管标准,取较严值,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由**市徐****公司深度处理。
②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外购海****公司蒸汽,设置一台10t/h备用燃气锅炉,主要在海****公司蒸汽设备检修过程为企业提供蒸汽,年用时间约20天,年消耗天然气12万Nm3,燃烧废气经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和NOx有组织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项目应采用密闭(气)尘源措施,并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监控。项目采取果渣密闭桶装、车间加强通风、污水站加盖密闭及喷洒除臭剂等措施加强无组织排放。厂界氨、硫化氢等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厂界2级(新改扩建)标准要求,臭气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7 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标准要求。你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制度,并做好检查、核查等工作记录,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工序,待处理设施恢复正常工作并稳定去除效率后,方可复工生产,杜绝排放事故发生。
③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声、消声、减振、加强设备养护、设绿化带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④按照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果渣、废包装材料等收集后外售,废反渗透膜由厂家回收,污泥委托有处理能力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项目产生的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分类收集入危险废物暂存库内,危险废物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做好防雨、防渗、防腐措施。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委托给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3、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你单位须严格按照《报告表》及相关规范的要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认真落实防止地下水、土壤污染的各项措施,避免发生“跑、冒、滴、漏”,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4、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所列各类风险事故防范、减缓措施,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和污染事故防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备案,并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5、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设置专职环保机构,不断完善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酒、饮料制造》(HJ1085-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机锅炉》(HJ820-2017)等要求,制定本项目的环境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做好监测记录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纪录,按照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6、须严格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不得排放污染物,做到按证排污,自证守法。
7、严格落实****分配该项目总量控指标(HYZL(2026)005号),将颗粒物、SO2、NOx分别控制在0.001t/a、0.024t/a、0.084t/a以内,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
8、严格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加强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开展隐患排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有关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等安全管理,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批复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应急、安全、排水、消防、水土保持等,应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
2026年8月28日
审批意见:海环报告表【2026】028号
**市****公司**金奥厂区环保设施升级改造(扩建)位于**市徐家店镇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园,**市****公司厂区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20度57分46.08秒,北纬37度06分50.98秒。项目总投资212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23万元。项目原有污水处理设施规模不足、缺乏应急处置能力,现实施改造:改造厂区雨污管道1260m,**初期雨水池7000m3,水池水渠防渗防腐改造10000m2,**一座1200m3/d ****处理站(处理初期雨水及生产废水)和一座100m3/d ****处理站。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证明(项目代码:2511-370687-04-01-209731),符合相关规划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模要求,符合《**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认为该建设项目选址基本合理。
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建设与运行,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类污染物依本评价提出的方案有效治理后,对环境影响在许可的范围内,经研究,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一、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噪声防治、废水防治、固体废物安全处置及生态保护措施。根据《****政府关于印发**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及《**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按照“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的标准控制好扬尘污染。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施工、车辆限速等措施,落实好《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的相关要求,防止施工噪声对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如因工艺特殊情况要求,需在夜间施工而可能对周边居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时,应按《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政府或者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公告附近居民。
项目在施工区设立沉淀池并做好防渗措施,将施工废水等集中收集经过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加强施工机械维护保养并设置机油滴漏收集装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利用现有设施处理。施工渣土尽量在施工场地内周转,就地用于绿化、道路等生态景观建设,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严禁随意堆放,必须外运时应加强运输过程中监控,避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
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并妥善处置。项目建设期需要加以防范,加强管理工作,尽量减少水土流失带来的影响,加强水土保持、绿化补偿等生态措施,避免大风、雨季天气施工,避免造成的风蚀和水蚀。
2.严格落实营运期主要污染物防治措施。①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处理站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反冲洗废水以及污泥脱水产生的压滤液,返回生产污水处理系统前端继续处理,全厂无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站处理后,作为凉水塔循环水系统补充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建设完成后,生活污水须满足相关排****处理厂处理)。
②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处理站上方设置防雨棚,石灰搅拌储罐设置在防雨棚内,围挡降尘;作业区域地面硬化,散落石灰粉末及时清扫回用;选择无风时段开展投料作业。
项目应采用密闭(气)尘源措施,并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监控。厂界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要求。
你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制度,并做好检查、核查等工作记录,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工序,待处理设施恢复正常工作并稳定去除效率后,方可复工生产,杜绝排放事故发生。
③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声、消声、减振、加强设备养护、设绿化带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④按照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项目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进行处置。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做好防雨、防渗、防腐措施。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委托给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3.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你单位须严格按照《报告表》及相关规范的要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认真落实防止地下水、土壤污染的各项措施,避免发生“跑、冒、滴、漏”,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4.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所列各类风险事故防范、减缓措施,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和污染事故防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备案,并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5.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设置专职环保机构,不断完善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等要求,制定本项目的环境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做好监测记录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纪录,按照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6.须严格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不得排放污染物,做到按证排污,自证守法。
7.严格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加强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开展隐患排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有关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等安全管理,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批复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应急、安全、排水、消防、水土保持等,应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