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茅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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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普洱市-思茅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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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6年)



索引号: 自动生成 公开目录: 自然** 公开日期: 2026-08-31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局 文号: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实施依据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管理部****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2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管理部****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省十一届****委员会公告第66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交申请和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政府组织自然**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6

临时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土地管理条例》(2024年11月28日通过)第五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占用耕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时,应当同时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自然**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应当自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7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政府审核,****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

8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

9

开采矿产**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四条:矿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政府应当加强矿产**保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应当依法分别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矿业权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

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勘查、开采作业;勘查方案、开采方案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国家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维护矿产**勘查、开采区域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10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省城乡规划条例》**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政府****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第三十条 在城市、****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

乡、****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11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省十一届****委员会公告第66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政府城乡规****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对申请材料、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附具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图件;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1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3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行政许可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14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扩建活动。但是,**、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15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

行政许可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6

对矿产**开采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地方性法规:《**省矿产**管理条例》(**省第八届****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一款:****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矿产**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政府应当指导、帮助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提高矿产**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17

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94号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8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19

乡(镇)村企业依法报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20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地方性法规:《**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侵占城乡现状或者规划道路红线内用地、禁建区、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等各类绿地,以及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

(二)侵占交通、通信、电力、煤气、自来水和污水等线路用地和安全保护用地的;

(三)侵占消防、救护、地下防空等紧急通道的;

(四)侵占单位、居民小区、环卫等通道、出入口,影响通行的;

****水库、湖泊、河道以及水源保护地范围内和机场、国家储备库、危险品等易燃易爆仓库、军事用地安全控制区范围内的;

(六)阻碍无线电微波通道、有碍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其他有碍国家安全和国防设施的;

****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建筑保护区范围内的;

(八)不符合国家和省、州(市)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九)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其他情形。

21

对保护规划条件核实

行政检查

《**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保护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办理存档手续。

22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政府提出申请,由乡、****政府报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3

****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将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24

对地质灾害监测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土**部令第59号)第二十七条 ****政府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对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

对用地单位的临时用地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6

对用地单位依用地合同文件约定用途等土地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7

对划拨用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管理部****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28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依法报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政府审核,****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依法申请分割转让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管理部****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31

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32

对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33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政府批准。

34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5

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政府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城乡规划督****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督察。

36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37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38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39

对开****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40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五条: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部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县级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违约责任。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1

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土**部令第29号)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土**部令第30号)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土**部令第31号)第三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第四条:“国土**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第二十一条:“****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42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43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44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45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46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47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48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49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50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51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政府审批。****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2.《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52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53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机关****法院强制执行。

54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六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机关****法院强制执行。

55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56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57

对侵犯农村****基地权益中涉及自然**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8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四条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9

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1.《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国自然**部令第5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61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1.《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国自然**部令第5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62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1.《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国自然**部令第5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63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1.《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国自然**部令第5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64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1.《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国自然**部令第5号)第十七条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

1.《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国自然**部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65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1.《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行政法规】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十九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67

对非法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开采矿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行政法规】

1.《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范围采矿的,****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68

对造成矿产**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产**破坏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一)未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矿产**勘查、开采作业;

(二)采取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开采矿产**;

(三)矿产**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未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保护性开采要求开采特定战略性矿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法规】

1.《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范围采矿的,****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69

对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或报送储量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七十条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或者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并报送矿产**储量报告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70

对未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矿权人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生态修复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政府自然**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71

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72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矿业权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73

不履行矿产**应急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七十二条出现矿产**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不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4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探矿权勘查矿产**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勘查的工具、设备,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超出探矿权登记的勘查区域勘查矿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75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676号)第二十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76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676号)第二十一条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77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8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国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79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国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80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国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81

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政府国土**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1.《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自然**部令第5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83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1.《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自然**部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机关依照《中****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国有关部门、单位**,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国有关部门、单位**,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86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7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行政法规】

1.《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88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89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行政法规】

1.《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90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91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92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94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5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6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97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1.《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8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588号)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中华人民**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588号)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99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588号)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中华人民**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588号)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100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588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2.《中华人民**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588号)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101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588号)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2.《中华人民**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588号)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102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588号)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中华人民**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588号)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103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4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5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1.《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6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588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107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588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108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109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110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111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112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1.《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3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1.《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4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1.《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5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1.《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6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1.《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117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1.《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8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1.《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9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1.《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自然**部令第5号)第三十二条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自然**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20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以伪造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1.《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国自然**部令第5号)第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自然**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责令停止测绘活动,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形成的测绘成果依法予以收缴:

(一)以伪造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的;

121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未经依法批准将测绘成果携带或者传输出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1.《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国自然**部令第5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将测绘成果携带或者传输出境的,由国务院自然**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2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超出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的内容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1.《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国自然**部令第5号)第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自然**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责令停止测绘活动,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形成的测绘成果依法予以收缴:

(二)超出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的内容从事测绘活动的。

123

对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124

对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125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26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政府提出申请,由乡、****政府报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行政法规】

2.《**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27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政府制定;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28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十六条二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129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政府制定;六十六条三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30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1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行政法规】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132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二款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二款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3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六十二条三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三十九条三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4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行政法规】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135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超越等级资质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三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36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1.《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二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137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8

未按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9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国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140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行政确认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41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地方性法规:《**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规划核实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予以核实,并书面告知核实结论。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142

矿产**储量评审备案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四十条:国家建立矿产**储量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矿业权人查明可供开采的矿产**或者发现矿产**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矿产**储量报****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矿业权人应当对矿产**储量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143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144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145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146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147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148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149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150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15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15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15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15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155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基地使用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156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基地使用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157

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基地使用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158

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基地使用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159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160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16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16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16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16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16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16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167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基地使用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168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基地使用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169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基地使用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17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基地使用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171

林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2日,第656号国务院令)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172

林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2日,第656号国务院令)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173

林权转移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2日,第656号国务院令)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174

林权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2日,第656号国务院令)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175

地役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2日,第656号国务院令)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176

地役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2日,第656号国务院令)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177

地役权转移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2日,第657号国务院令)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178

地役权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2日,第658号国务院令)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179

抵押权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2日,第656号国务院令)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180

抵押权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2日,第656号国务院令)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181

抵押权转移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2日,第657号国务院令)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182

抵押权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2日,第658号国务院令)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183

预告登记的设立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2日,第656号国务院令)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184

预告登记的变更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2日,第656号国务院令)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185

预告登记的转移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2日,第657号国务院令)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186

预告登记的注销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2日,第658号国务院令)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187

异议登记的设立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2日,第659号国务院令)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188

异议登记的注销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2日,第660号国务院令)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189

遗失补证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2日,第656号国务院令)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190

换证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2日,第656号国务院令)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191

依申请更正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2日,第656号国务院令)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192

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193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主管部门应当**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外,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初步验收完成后,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最终验收,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国土**主管部门代复垦的项目竣工后,依照本条规定进行验收。第四十条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194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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