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资金共管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地****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防范资金挪用、拖欠、转移等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工程项目稳健运行为重点,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项目建设资金共管机制,强化项目建设全过程资金监管,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和工程建设质效,有效防范化解工程款支付风险,营造公平、诚信、安全的建筑市场环境,推动自治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压实建设单位首要支付责任、施工单位直接责任及金融机构审核责任,强化监理单位过程监督责任,形成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资金共管责任体系。从共管账户设立源头强化资金监管,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严格规范工程款的拨付与使用流程,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资金动态监控,建立结算与清算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因资金挪用、拖欠导致的工程停工、烂尾等风险,提升财政资金和项目投资使用效益。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提高资金运转效率,保障工程顺利推进。
三、主要内容与实施程序
(一)适用范围与协议规定
鼓励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债券、****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投资或主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参照本意见建立资金共管机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应严格控制在核定概算范围内,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其他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各地各部门不得以资金共管****政府隐性债务。
采用资金共管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资金共管的具体要求,包括共管模式、账户设立要求、资金缴存方式、使用流程、各方职责、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并作为投标人响应的条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应同步签订《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共管协议》(以下简称《共管协议》)。
(二)共管账户的设立与管理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共同选定一家在自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以施工单位名义开立唯一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共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共管账户为专用监管账户,仅限于本工程项目工程款(不含农民工工资)的缴存、支付及相关利息的收付,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任何收支。
共管账户信息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出具书面申请,经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办理。
(三)资金的支付与使用流程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期限,将应付的工程款足额、及时支付至项目共管账户。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30%,应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拨付;进度款原则上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80%的比例支付。不得将工程款支付至施工单位其他账户或将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工程款提前缴存至共管账户。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周期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用途、支付时间、对象及金额,提前报建设单位和金融机构备案。使用预付款时,应在预付款拨付前单独编制预付款使用计划,明确人员进场、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前期准备工作对应的分项预算及支付对象。预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后续进度款支付中逐次抵扣,抵扣比例和方式由双方在《共管协议》中明确约定。
施工单位申请使用共管账户资金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支付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或工程量确认单;
(2)与本次申请支付内容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如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验收单、发票,机械租赁合同及结算单、发票,专业分包合同及进度确认单、发票等);
(3)当期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说明。
建设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进度进行审核,重点核实申请支付金额与已完成工程量是否匹配,是否存在脱离进度提前支付、超进度支付等情形,签署明确审核意见。
金融机构依据《共管协议》、备案资金使用计划及建设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对异常情形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核实。复核无误的,按照《共管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限,将款项从共管账户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申请中指定的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最终收款方账户。
(四)过程监管与规范管理
《共管协议》应详细约定工程款支付的各项关键要素,包括支付条件、支付比例、支付时限、申请材料要求、审核流程与时限、违约责任等。
严格按工程实际进度支付工程款,拨付金额应与经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合同单价相匹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进度审核职责。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竣工结算经双方确认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依据结算结果,就共管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及后续事项签署书面清算协议。金融机构根据双方签署的清算协议,办理共管账户内资金的最终划转和账户撤销手续。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和管理。
四、保障措施与责任追究
(一)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按时足额支付至共管账户负首要责任,应建立健全内部资金支付审核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监督施工单位规范使用资金。不得无故拖延支付、不足额支付或将资金拨付至非共管账户。严禁虚列支出、以拨代支、超进度拨款。
施工单位对项目资金的规范使用负直接责任,应严格按照《共管协议》和资金使用计划申请、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资金、将工程款挪作他用或转入非项目关联账户,应按时足额支付材料设备款、分包工程款等。
金融机构对支付申请的合规性复核负审核责任,应严格按照《共管协议》及备案资料和相关法规制度进行独立、审慎复核。不得在缺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效授权或审核意见不明确的情况下办理资金转出,应配合提供必要的账户监管信息。建设单位应联合金融机构,定期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比对实际支付与计划、实际工程进度的吻合度,及时发现异常。
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工程进度、质量审核职责,对工程量、进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为资金支付提供准确依据。
(二)违法违规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存在挪用、拖欠工程款、虚列支出、以拨代支、超进度拨款等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机关。
施工单位存在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套取资金、拖欠分包工程款等行为的,建设单位应立即暂停后续资金支付,并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主管部门应迅速核查,依法严肃处理,可采取责令整改、罚款、记录不良行为等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机关。
金融机构未履行协议约定审核职责,导致资金被违规支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依据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金融机构自身违规操作的,依法由金融监管部门查处。
监理单位出具虚假工程量确认单或进度报告,导致资金被违规支付的,建设单位可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机关扣划资金及补救措施
共****机关依法扣划的,视为施工单位未能履行资金管理义务。施工单位应在资金被扣划之日起15日内,将同等金额资金补足至共管账户。逾期未补足的,建设单位应立即暂停后续工程款支付,并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造成工程停工、烂尾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已提交履约保函(保单)的,建设单位可依据保函(保单)约定向担保机构主张赔付。赔付资金应优先用于补足共管账户被扣划的资金,确保工程顺利推进。
五、附则
本指导意见由****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试行期2年。《**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推行项目建设资金共管指导意见(试行》(藏建招〔2025〕113号)同时废止。
本指导意见试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工程资金共管协议(参考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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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