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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第三方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防护与干预服务监测项目 |
| 采购项目编码 | **** |
| 项目业主名称 | **** |
| 服务机构名称 | **** |
| 合同名称 | 采购第三方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防护与干预服务监测项目 |
| 合同编号 | **** |
| 合同总金额 | ¥35,000.00元 |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6年08月27日 |
| 合同服务期限 | 2026年08月27日至2026年10月31日 |
| 服务内容 | (一)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监测 对放射治疗设备(含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后装治疗机)和单光子发射断层成像设备(SPECT)、正电子发射断层成像设备(PET)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对初检不合格的放射诊疗设备和场所,应在进行调试、维护后,及时对该设备或场所进行一次复检,并在上报数据中真实反映初检情况和首次复检情况。复检后仍不合格的设备和场所应立即停止使用,在整改合格前不得投入使用。 (二)放射诊疗场所放射防护监测 对医疗机构进行放射诊疗设备监测的同时应开展放射诊疗场所放射防护监测。对没有固定使用机房的移动X射线设备,无需进行相关场所放射防护监测。 对放射诊断机房周围及关注点,包括机房四周和楼上楼下屏蔽体外、观察窗、机房门、控制室门、操作人员位等处,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对放射治疗照射室周围,包括屋顶,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对核医学场所使用放射源的房间和检查室周围各方向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对工作场所进行表面污染监测。 (三)监测指标要求 1.医用电子加速器监测指标参照《医用电子加速器性能和试验方法》(GB 15213-2016)等。 (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026****中心采购第三方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防护与干预服务监测要求)。 |
| 合同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