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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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部)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高中部)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高中部)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池正街122****大学****科技园C栋415-417室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六:招标文件要求配备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师等财税类专业人员,但上述证书依法均无法注册或执****公司,招标文件相关规定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严重冲突,且与项目实际需要完全脱节,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28页“企业实力(二)”规定,配备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五类及以上专业人员得10分;第31页规定配备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师任意1名及以上得4分。招标文件同时明确,财税审计类证书“无需执业注册,仅需提供有效资格证书”(第28页)。上述规定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第一,上述证书依法均无法注册或执****公司,招标文件规定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严重冲突。 关于注册会计师。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事务所,其注册****事务所为唯一合法载体。****公司不具备接纳注册会计师注册的法定资格,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单位****公司。招标文件一方面要求配备“会计师”,另一方面又规定“无需执业注册”,既与《注册会计师法》的强制性规定明显不符,也事实上允许非执业会员甚至仅通过考试未注册的人员参与评分,与法定执业要求直接冲突。 关于注册税务师。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注册税务师的执****事务所进行。****公司不具备接纳注册税务师执业的法定条件,注册税务师依法无法执****公司。 关于审计师。“审计师”在现行国家职业资格体系中系职称(水平评价类),而非准入类职业资格。根据《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审计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系职称序列,本身不存在“执业注册”的概念。招标文件规定“无需执业注册”对审计师无实际意义。 上述三类证书依法均无法注册或执****公司。******管理局电站结算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比选中,原公告要求“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审计师执业资格”,后续已发布更正公告删除该项要求,表明该要求已被认定为不合理并予以纠正。 第二,“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师”的证书性质、级别和类型均未明确,评审标准严重模糊。 “审计师”未明确是助理审计师、审计师还是高级审计师。“会计师”既可指会计职称,也可指注册会计师,两者性质完全不同。“税务师”未明确是原注册税务师还是现税务师。评审因素必须细化量化,上述证书级别、类型、性质完全未明确,不同供应商将提交完全不同的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无法统一评审标准,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关于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的规定。 第三,该评分项与造价咨询项目的实际需要严重脱节。 本项目为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不包含财务审计(第11页)。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师的专业能力与造价咨询核心业务——工程量清单复核、拦标价编制审核、结算审核等——无直接关联,将其作为评分项本身已不合理。上述证书的级别、类型均未明确,评审专家无法统一评审标准,中标后应提供何种级别、何种类型的人员亦无法确定,合同履行面临极大争议。 第四,上述要求与其他评分项叠加后形成不合理的高门槛。 前述要求与招标文件第27-32页其他人员配置要求叠加后,企业需同时满足注册造价工程师12人以上(其中一级不少于8人)、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师等多类专业人员方可获满分。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师依法无法注册或执****公司,此评分项的设置使得潜在供应商客观上无法合法合规地满足全部要求,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第四条规定:“****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事务所。”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14号)第十条规定:“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资格证****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中心审核后,****事务所执业满二年的,给予执业备案……”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招标文件要求配备依法无法注册或执****公司的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师作为评分项,该要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根本性冲突,使得潜在供应商客观上无法合法合规地满足评分要求,与项目实际需要严重脱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质疑事项2:质疑事项五: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配备“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师”,但未明确证书性质、级别及具体类型,评审标准模糊不清,且部分证书的执业要求与招标文件关于“无需执业注册”的规定存在明显矛盾,涉嫌以不明确、不合理的评审因素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28页“企业实力(二)”规定,配备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师、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建造师等五类及以上专业人员得10分;第31页规定,配备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师任意1名及以上得4分。招标文件同时明确,财税审计类证书“无需执业注册,仅需提供有效资格证书”(第28页)。上述规定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第一,“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师”的证书性质、级别和类型均未明确,评审标准严重模糊,不具备可操作性。 “审计师”在现行国家职业资格体系中系职称(水平评价类),而非准入类职业资格。根据《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审计资格分为初级(助理审计师)、中级(审计师)、高级(高级审计师)三个级别。招标文件笼统要求“审计师”,未明确具体级别,评审时无法统一认定和赋分。“会计师”同样存在严重歧义,既可指会计职称(初级助理会计师、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也可指“注册会计师”(准入类职业资格),两者性质完全不同、执业范围截然不同。招标文件未作任何区分。“税务师”亦存在类似问题,原为“注册税务师”(准入类),后调整为“税务师”(水平评价类),招标文件未明确是原注册税务师还是现税务师,标准同样模糊。 评审因素必须细化和量化,具有可操作性。上述证书的级别、类型、性质完全未明确,不同供应商可能提交完全不同的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无法统一评审标准,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关于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的规定。 第二,招标文件要求配备上述证书又规定“无需执业注册”,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明显冲突。 招标文件规定财税审计类证书“无需执业注册,仅需提供有效资格证书”。但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须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方可注册执业,****事务所为载体,未经注册执业的人员不得以注册会计师名义从事审计业务。招标文件允许非执业会员甚至仅通过考试未注册的人员参与评分,与法定执业要求明显不符。原“注册税务师”虽已调整为“税务师”,但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税务师从事法定业务仍需执业备案。审计师作为职称本身不存在“执业注册”概念,招标文件规定“无需执业注册”对其无实际意义,却与注册会计师的法定执业要求直接冲突,导致评审标准无法统一适用。 第三,该评分项与造价咨询项目的实际需要严重脱节,且因标准模糊导致评审和履约阶段均存在极大争议。 本项目为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不包含财务审计(第11页)。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师的专业能力与造价咨询核心业务无直接关联,将其作为评分项本身已不合理。在此基础上,上述证书的级别、类型均未明确,评审专家无法统一评审标准,中标后中标人应提供何种级别、何种类型的人员亦无法确定,合同履行面临极大争议。财政部指导性案例明确指出,采购人将与所需产品无直接关联的内容设置为评审因素,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同时,证书类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当结合证书获取是否对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出限制、持有者数量是否具有竞争性等方面综合考量,而本案中上述证书的获取条件、持有者数量均未经过论证,其作为评审因素的合理性和竞争性存疑。如此模糊不清的设置,实质上使评分取决于评审专家的主观判断,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无法保障,明显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中华人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招标文件将“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师”设置为评分项,但未明确证书性质(职称/职业资格/准入类/水平评价类)、未明确级别(初级/中级/高级)、未明确具体类型(如会计师是指会计职称还是注册会计师),评审标准严重模糊,且与“无需执业注册”的规定存在明显矛盾,违反了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的法定要求。同时,该评分项与造价咨询项目的实际需要无直接关联,且因标准模糊导致评标和履约阶段均存在极大争议,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3:质疑事项四: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人员配置要求叠加后形成不合理的高门槛,涉嫌以“评审因素”之名行“规模门槛”之实,对中小企业构成差别待遇。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27页“企业实力(一):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规定:“依据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总人数(不低于12人)及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进行评审:1.注册造价工程师总人数≥12人,且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8人:得8分;2.注册造价工程师总人数≥12人,且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5人:得5分;3.注册造价工程师总人数≥12人,且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2人:得2分;4.未达到上述标准不得分。” 第28页“企业实力(二):综合专业人员配置”规定:“同时配备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师、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建造师等五类及以上专业人员:得10分。” 第31页“拟投入专业造价审核岗位人员配置”规定:“1.土建专业一级造价师(土木建筑工程注册):配置1名及以上得4分;2.安装专业一级造价师(安装工程注册):配置1名及以上得4分;3.综合合规与投资审核专项人员:配备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师任意1名及以上得4分;4.施工阶段造价与现场管控人员:配置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任意1名及以上得4分。” 上述人员配置要求累加后形成极高的综合门槛:企业需同时满足注册造价工程师12人以上(其中一级不少于8人)、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师、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建造师等多类专业人员,方可获得客观分满分。上述要求虽未直接在资格条件中将从业人员数量列为门槛,但通过在评分标准中设置远超合理需求的人员配置要求,实质上变相将从业人员规模作为评审因素,以“评审因素”之名行“规模门槛”之实。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及行业惯例,类似规模的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通常配置3至5名造价工程师即可满足需求。本项目建筑面积约73843.74平方米(第7页),招标文件要求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总人数不低于12人且一级不少于8人方可得分,与实际工作量严重不符,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该条款使规模较小、人员精干的中小造价咨询企业无法在客观分中获得合理评分,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招标文件通过在评分标准中设置远超合理需求的人员配置要求,实质上变相将从业人员规模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
质疑事项4:质疑事项三: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拟投入人员同时具备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作为加分项,与造价咨询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29页“拟投入项目负责人”评分项规定:“持有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投资)任意1项得1分;持有上述两类及以上证书得3分(本项最高3分)”;第31页“拟投入技术负责人”评分项中亦规定:“持有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投资)任意1项得1分;持有上述两类及以上证书得3分(本项最高3分)”;第31页“拟投入专业造价审核岗位人员配置”规定:“施工阶段造价与现场管控人员:配置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任意1名及以上,负责施工阶段现场统筹、进度管控、造价动态管理,得4分,最高4分。” 本项目为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第11页)明确载明采购范围为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核心工作内容为工程量清单复核、拦标价复核、施工过程造价管理、进度款审核、结算审核等造价咨询工作。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核心执业资格应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招标文件已对此作出明确要求(第9页“所需特殊行业资质或要求:拟投入项目负责人需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第29-31页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评分项均以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为基础)。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为施工管理;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范围为工程监理。上述资格与造价咨询核心能力——清单编制与审核、结算审核、造价控制等——不存在直接的专业对应关系,并非造价咨询服务的必要能力。 ****建设厅川建通告〔2022〕113号典型事例中,某厂房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设**构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注册一级结构工程师评分,被认定为“招标范围为施工阶段监理,不包括勘察设计阶段服务,设定勘察设计类注册工程师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该通告所确立的原则为:招标范围不包括的服务内容所对应的执业资格,不应设置为评分项。本案招标范围为全过程造价咨询,不包括施工管理和工程监理,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对应的服务内容不在本项目招标范围之内,将其设置为评分项,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典型事例(第一批)的通告》(川建通告〔2022〕55号)中,某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设定“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评分”,被认定为“施工招标中设定勘察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与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省内亦有类似实践。****水库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项目中,潜在投标人提出“其他造价咨询人员要求具有水利部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与本项目跟踪审计招标范围要求专业不符合,属于不合理评审标准,存在排斥投标人的情况”,招标人最终回复“删除水利部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本案招标文件在已对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提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非核心资格进行叠加加分,实质上弱化了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这一核心资格的重要性,排斥了那些虽不具备建造师、监理工程师资格但造价咨询专业能力突出的企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所对应的服务内容(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均不在本项目招标范围之内,将其设置为评分项,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质疑事项5: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配备咨询工程师(投资)作为评分项,该资格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官方通告明确将其认定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28页“企业实力(二):综合专业人员配置”规定:“同时配备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师、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建造师等五类及以上专业人员:得10分”;第29页“拟投入项目负责人”评分项规定:“持有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投资)任意1项得1分;持有上述两类及以上证书得3分(本项最高3分)”;第31页“拟投入技术负责人”评分项中亦规定:“持有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投资)任意1项得1分;持有上述两类及以上证书得3分(本项最高3分)。” 咨询工程师(投资)属于工程咨询领域的前期投资决策咨询类职业资格。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其适用领域为项目前期策划、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宏观投资决策咨询。而本项目采购的核心服务为施工阶段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工程量清单复核、拦标价复核、进度款审核、结算审核等),与咨询工程师(投资)所擅长的前期投资决策咨询领域不存在直接关联。 更为重要的是,2022年6月29日,****建设厅发布《关于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典型事例(第二批)的通告》(川建通告〔2022〕113号)。在该通告所列的典型事例中,明确将“设定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证书和咨询工程师(投资)评分”列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典型行为。通告在问题解析部分明确指出:“《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9号)第八条规定:‘有关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故工程咨询有关资信和人员资格不适应于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该官方通告直接认定:工程咨询人员资格(咨询工程师)不适用于工程造价领域。本案招标文件将咨询工程师(投资)作为造价咨询项目的评分项,与上述被通报认定的违法情形完全一致。 此外,**市交通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典型案例(第三批)中,亦将“对造价负责人岗位设置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加分项”认定为限制、排斥行为;**市发展改革委亦将设置“注册咨询工程师(综合经济)资格”认定为“与项目无关的资格”。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建设厅川建通告〔2022〕113号官方通告的明确认定,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不适用于工程造价领域,本案将其设置为评分项,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应予删除。
质疑事项6: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配备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师等财税类专业人员,与项目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一节“项目及品目概述”(第7页)载明,本****书院(高中部)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总建筑面积73843.74㎡。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第11页)明确载明,本项目采购范围为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投资咨询、工程量清单复核、拦标价复核;施工过程中的全部造价管理、台账、施工图预算、施工进度款支付审核报告;②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索赔的造价内容;③审核设备、材料及认质核价等内容;④竣工结算及后续服务阶段的结算审核、指标分析、评估报告;⑤勘察、设计、监理及项目参建各单位的费用结算、最终结算编制、工程项目后评价等;⑥出具完整结算审计报告且完成项目与当地审计部门的对接等工作。上述采购内容全部为工程造价咨询相关工作,未包含任何财务审计服务。 然而,招标文件第28页“企业实力(二):综合专业人员配置”规定:“供应商建筑造价配套综合人员配备,含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师、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建造师等相关专业人员……1.同时配备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师、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建造师等五类及以上专业人员:得10分”;第31页“拟投入专业造价审核岗位人员配置”规定:“综合合规与投资审核专项人员:配备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师任意1名及以上,负责项目造价财税合规、投资管控审核,得4分,最高4分。” 根据《中华人民**国审计法》及《中华人民**国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规定,审计师、会计师的执业范围分别为财务审计、会计核算,税务师的执业范围为税务筹划与涉税服务。上述三类人员的专业能力与工程造价咨询的核心业务——工程量清单复核、拦标价编制与审核、施工过程造价管理、竣工结算审核等——不存在直接的专业关联。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核心能力体现为对工程计量计价、定额套用、合同价款管理、变更签证审核等造价专业问题的处理能力,而非财税合规审查能力。要求造价咨询企业配备财税类专业人员作为评分项,与项目实际需要和合同履行无关。 前述财税类人员要求与招标文件其他人员配置要求(第27-32页“企业实力(一)”、“拟投入项目负责人”、“拟投入技术负责人”、“拟投入专业造价审核岗位人员配置”等评分项)叠加后,企业需同时满足注册造价工程师12人以上(其中一级不少于8人)、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师、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建造师等多类专业人员方可获得客观分满分,形成极高的综合门槛,对专注于造价咨询业务但未配备****公司构成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本项目采购范围为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为工程量清单复核、拦标价复核、结算审核等造价工作,不涉及财务审计。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师的专业能力与上述服务内容无直接关联,将其设置为评分项,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提出以下请求: 请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设置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重新审查和论证,并公开相关论证依据; 请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师”评分项设置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重新审查和论证; 请求删除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配备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与造价咨询项目实际需要无关、且依法无法注册或执****公司的评审因素(第28页、第31页); 请求删除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咨询工程师(投资)”评分项(第28页、第29页、第31页)。****建设厅川建通告〔2022〕113号已明确将“设定咨询工程师(投资)评分”认定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并明确指出工程咨询有关人员资格不适用于工程造价,应予删除; 请求删除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评分项(第29页、第31页)。****建设厅川建通告〔2022〕113号已确立“招标范围不包括的服务对应的执业资格不应作为评分项”原则,**省内跟踪审计项目亦有删除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实践案例,应予删除; 请求将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要求调减至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合理水平(第27页),确保取消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使本项目具备充分的竞争性; 在招标文件依法修改前,请求暂停本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 请求采购人依法对本次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公司****纪委进一步投诉。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详见回复函内容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详见回复函内容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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