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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公司:
为调查了解**玉****公司涉嫌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5日内向本局提供以下材料,并在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逾期不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联系人:林秋华、唐甲坤
联系电话:0775-****381
联系地址:**市美林街90****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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