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稠城街道2026-2027年度城市道路文明劝导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7-1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公司
地址:**省**市东****社区江滨北街88号亲子公园3号场馆自北向南第1-2间
被投诉人 1 :****政府****办事处
地址:**市江滨北路281号
被投诉人 2 :**至诚****公司
地址:**省**市上****大道2号3层301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廿三里武溪北街6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案涉招标文件主观评审项无量化判定标准,存在法定重大缺陷;评审专家相互协商统一打分,未依法独立评审,质疑答复法律适用错误、未核查即认定无违法情形。事实依据:1.本项目商务技术总分80分,主观评审项合计74分,拆分为37个0-2分细项;仅设置0、0.4、0.8、1、1.4、1.8、2七个分值档位,招标文件全文未明确各分值档位对应的方案完善程度、响应优劣判定细则,无事后复核、客观比对依据,无法客观区分各供应商方案优劣。2.本项目主观评审细项共37项,单项满分2分。从公示的商务技术总分结果能够明显看出,我方所有主观评审条目得分高度一致,分值集中在1.4分区间,所有分项扣分标准几乎完全均等,不存在高低区分。3.我司投标文件中,各服务板块、人员配置、重难点处置方案、管理制度等内容撰写详略、完善程度存在明显差异,不同评审项的响应质量有高有低。按照独立、客观评审要求,各分项理应出现高低不同的分值,而全部条目扣分几乎完全一致、得分高度趋同,该异常打分结果足以证实评审专家存在互相沟通、统一打分标准的违规行为,未依法独立开展评审。4.原质疑答复刻意混淆“采购文件质疑”与“评审过程、中标结果质疑”的法定起算时点,以“招标文件质疑超期”为由抗辩;同时未调取完整投标文件、专家打分台账、评标监控开展核查,仅凭口头表述认定文件无缺陷、专家独立评审,无任何客观材料佐证答复观点。5.专家逐项打分原始台账、完整投标文件、评标录音录像均由被投诉人独家归档保管,投诉人客观无法自行调取,举证、核查义务归属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财政监管部门,不应全部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第五十三条:针对评审过程、中标结果的质疑,起算点为中标结果公示当日。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财政部官方问答、监管口径明确:仅划分分值区间、无配套评判细则属于招标文件重大缺陷。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应当停止评标工作。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审,不得互相沟通统一打分标准。5.《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投诉人仅需提交必要证明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持有全部采购档案,负有举证、提交资料接受核查的法定义务;拒不提交保管证据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投诉事项2:评标有效评审时长严重不足,客观上无法完整审阅数千页投标文件,评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质疑答复未调取开评标时间台账核查、主观否定事实。事实依据:1.本项目9:30解密开标,10:05完成资格审查(跨四网核查失信、处罚记录、中小企业声明,耗时30分钟);11:55技术评审结束,11:59开启报价确认。符合性审查、客观分项核算、畸高畸低分复核、系统分值录入合计占用不少于55分钟,留给37项主观分项(合计222个打分点)评审的有效时间不足55分钟。(图略)2.有评标专家透露多家单位标书超1500页,1700页,最高达2000页。按3页每分钟需要耗时28小时。即使其他5家供应商按500页计算,6家投标人投标文件总页数合计近3700页(我司1200页,其他5家每家500页计算),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审慎审阅标准2-3页/分钟测算,完整对照评分细则逐项核对全部标书至少需要20小时以上,短时间内不可能全面、审慎核查所有投标响应内容,评审流于形式,评审过程寸存在重大违法和缺陷。3.原质疑答复未调取开评标时间记录、评审工作底稿核对实际评审时长,仅主观否定投诉人时长测算逻辑,未开展任何实质性核查。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完整查阅全部投标文件,全面比对各供应商响应内容,审慎独立出具评审意见。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有权调取开标、评标全过程资料开展核查,采购人、代理机构必须配合提供。投诉事项3: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私下接触评审专家、明示偏袒意向供应商,非法干预独立评审;质疑答复以投诉人无监控视频为由驳回,错误分配举证责任、拒不履行自查义务。事实依据:1.评标全程采购人代表单独私下接触每一位评审专家,明示请求专家抬高意向供应商分数、予以特殊照顾,存在倾向性干预评审的明确线索。2.评标全程录音录像属于采购人、代理机构法定归档资料,投诉人作为外部供应商无权限、无渠道调取,该类证据举证、自查义务归属于被投诉人;原答复将全部举证责任强加于投诉人,仅以“未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直接驳回,未调取监控视频核查现场沟通情况,拒不履行法定核查义务。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委员会作出倾向性、误导性说明,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属于违规行为。3.财库〔2012〕69号:严禁采购人代表明示、暗示偏好特定供应商,干预专家独立评审。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通报。投诉事项4:投诉人投标文件完整响应招标文件全部条款,综合排名第五与方案质量严重不符,存在针对性压低分数、歧视性打分情形;质疑答复割裂客观事实、未横向比对全部投标方案得分。事实依据:1.投诉人投标文件逐条响应招标文件全部商务、技术条款,服务方案、人员配置、重难点处置、内部管理制度编制详实完整,附投标文件核心章节节选佐证;2026年**市内多个同类型文明劝导采购项目中,投诉人技术评分均为第一名,服务方****政府采购项目验证。2.本项目共6家投标人,投诉人综合得分排名第五,结合前述反向测算得出的37项主观分项几乎统一扣0.6分、统一1.4分的异常打分结果,我方得分与完整响应、详实完善的投标文件严重背离,存在刻意压低我方分数、针对性打压的明显迹象。3.原质疑答复简单以“其他项目得分与本项目无关”驳回,未调取全部投标人投标文件、打分台账横向比对方案完善程度与得分差距,未甄别畸高畸低、倾向性打分,核查流程完全缺失。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歧视、刻意压低合规响应供应商得分。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全面调取全部评审资料,比对各供应商得分、投标文件,核查是否存在不公平评审情形。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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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