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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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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寿保险安置房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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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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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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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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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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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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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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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省/**市/**县**北路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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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省/**市/**县大桥南路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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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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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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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9-****3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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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9-****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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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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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寿保险安置房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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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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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0********05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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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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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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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内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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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通知内容:一、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内的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1.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的专用合同条款中“12.2.1 预付款的支付”内容修改为: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的10%(含工资性预付款,其中工资性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 预付款支付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预付款自第一次支付月进度款起,每月按预付款总额的20%逐月扣回,扣完为止。” 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中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增加以下内容: “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二、本次澄清、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矛盾之处以本次澄清、修改文件为准。;招标文件修改内容:一、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内的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1.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的专用合同条款中“12.2.1 预付款的支付”内容修改为: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的10%(含工资性预付款,其中工资性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 预付款支付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预付款自第一次支付月进度款起,每月按预付款总额的20%逐月扣回,扣完为止。” 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中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增加以下内容: “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二、本次澄清、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矛盾之处以本次澄清、修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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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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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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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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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9-****7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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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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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点击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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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平台接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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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31 17: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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