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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招标公告内容及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中“3.投标其他条件”、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②设计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3年8月1日至今,以中标通知书发放时间或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1.3万平方米)相关业绩不得少于1项。(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设计合同,如投标人为联合体,该业绩的提供方须为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现变更为:②设计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3年8月1日至今,以中标通知书发放时间或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工程设计(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1.3万平方米)相关业绩不得少于1项。(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设计合同、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如投标人为联合体,该业绩的提供方须为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
2、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附表2:商务标评审标准”中“投标人类似业绩:独立投标人(设计资质)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的评审标准“投标人近三年(2023年8月1日至今,以中标通知书发放时间或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钢结构工程设计相关业绩(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1.8万平方米),每提供1项类似业绩得5分,最高10分。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设计合同,如投标人为联合体,该业绩的提供方须为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现变更为:投标人近三年(2023年8月1日至今,以中标通知书发放时间或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工程设计相关业绩(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1.8万平方米),每提供1项类似业绩得5分,最高10分。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设计合同、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如投标人为联合体,该业绩的提供方须为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标书代写
3、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附表2:商务标评审标准”中“设计负责人类似业绩:设计负责人须提供近五年(2021年8月1日至今,以中标通知书发放时间或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建筑工程设计相关业绩(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1.8万平方米)。每提供一项类似业绩得3.5分,满分7分。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或发包通知书)或设计合同,如投标人为联合体,该业绩的提供方须为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现变更为:设计负责人须提供近五年(2021年8月1日至今,以中标通知书发放时间或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建筑工程设计相关业绩(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1.8万平方米)。每提供一项类似业绩得3.5分,满分7分。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设计合同、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有效的工程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地基(或基础)分部工程验收资料或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资料或桩基(或基槽)分部工程验收资料等能体现注册结构工程师姓名的验收资料。】(备注:如中标通知书或设计合同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未体现上述注册结构工程师姓名,但在有效的工程验收资料中能体现该注册工程师姓名的,该业绩视作为注册结构工程师个人业绩。),如投标人为联合体,该业绩的提供方须为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标书代写
4、本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的变更,具体内容详见澄清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新”。
5、本项目“清单--软件版”的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名称列中有【☆】标的按【○】标规定执行。
6、本项目《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中4.2 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签订工程合同后提供保函或转账凭证,金额为中标价的5%。”现变更为: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10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金额的5%。”。
7、本项目《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中13.6.2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无。现变更为:13.6.2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详见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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