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医院)3项共享辅助设施场地(共6处)3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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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9-0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9-07 |
| 出租底价 |
1292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市辖区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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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徐小姐、楼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92、0571-****5368 |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28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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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医院)3项共享辅助设施场地(共6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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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落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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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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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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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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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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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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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范围为********医院)潮王院区及申花院区的3项共享辅助设施场地(共6处),其中院内共享轮椅场地3处,院内共享充电宝场地2处,院内共享微波炉场地1处。该出租标的各场地的位置、尺寸、其他要求详见附件清单。 2、本次租赁面积约为18平方米,****测绘所得,租赁场地范围详见出租方提供的红线图。若本次租赁场地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为准,成交后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3、本次租赁场地均系院区内部配套设施场地,无单独的权属证明材料。出租 方提供潮王院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申花院区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作为产权证明材料。 4、租赁房屋质量、位置、招租面积及水、电容量等以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292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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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面积(㎡)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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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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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租日 |
实际交付日为起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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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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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每年租金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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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成交金额的一个月租金(四舍五入保留至整数,单位为元) |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 出租用途要求 |
经营共享轮椅、共享充电宝、微波炉加热等。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 ,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 ,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 、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或转借、与他人共同使用、与他人联合开发或**运营等方式进行租赁房屋租赁使用权的转移,亦不得将全部或部分租赁房屋使用权用作担保、抵押、质押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利。 (6)承租方经营必须符合出租方统一经营业态,****管理部门沟通,服从出租方的管理。 (7)承租方承租后保证正常营业,****医院员工和患者,遵守医院医疗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规章制度,恪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相关规定。 (8)承租方须满足以下通用安全要求: 所有设备须具备有效期≥1年CCC认证、第三方防火与电气安全报告、保险承保;意向承租方须提供意外伤害保险(死亡、残疾、医疗、停工给付);设备质量、维护、使用不当引发的全部责任与损失,由意向承租方承担。 (9)承租方须满足以下安装与摆放要求: 由意向承租方负责定位、接线、接地等全部安装,符合国家规范;安装前共同验机,瑕疵立即维修/更换;由意向承租方承担全部安装费用,修复安装造成的建筑/装修损坏;设备外观与院内环境协调;设备仅标注品牌名称,禁止任何第三方广告;安装不合格须无偿整改至通过验收。 (10)承租方须满足以下摆放设备数量调整说明: 设备位置与数量原则上不调整;确需调整的,经出租方与意向承租方协商一致后,租赁费用按比例相应调整。 (11)承租方须满足以下运营管理与维护要求: A.通用运维要求 意向承租方须对所有设备每**少维护1次,保持设备外观干净整洁、摆放规范;设备表面须醒目张贴24小时服务电话与报修电话,接到报修或服务通知后立即响应,常规故障2小时内到场处置完毕;重大故障12小时内处置完毕;发生设备使用纠纷、安全类异常情况,意向承租方须3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共享充电宝出现缺仓、满仓等情况,须在2—4小时内完成补宝/收宝;意向承租方须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涵盖设备故障、电力中断、网络异常、消防安全等突发场景。 B.共享充电宝专项要求 接到出租方书面或口头服务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到场并完成问题处理;现场投放设备须与投标文件承诺的品牌、参数、容量完全一致,不得擅自更换;由意向承租方全权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补宝、巡检、清洁及故障维修。 C.共享微波炉专项要求 设备所有权归意向承租方,运输、供货、安装、运营、管理、维护、维修、保管及相关安全风险,均由意向承租方全程承担;每台微波炉旁须统一张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收费标准、报修电话,图文清晰、及时更新;设备发生故障,2小时内响应维修;无法当场修复的,须无偿更换全新同规格设备;每**少开展1次全院微波炉专项检查,清空投币盒并填写检查登记表,内容包含:设备位置、运行状态、投币装置情况、检查日期、检查人等;出租方有权查阅微波炉运营后台相关数据;租赁服务期满后,投放设备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拆除、清运离场。 (12)承租方须满足以下服务与技术要求: 设备运行稳定、网络可靠,支持主流扫码支付;收费公开合规,不高于本市同类场所均价,报出租方备案;严格保护用户数据安全,不非法收集/泄露信息;接受出租方全程监督管理。 (13)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 3、本次租赁房屋的交付,在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进行: (1)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 (2)出租方若未能在或约定时间前交付租赁房屋的,以实际交付房屋之日起算租赁期限,自动后延为整个租赁期。 (3)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赁期限自上述付款截止之次日起算。 (4)交付时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移交,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按第一计租年度的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标书代写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为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执行标准: 意向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2、意向承租方应提供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公布为准【执行标准:提供查询记录及《承诺函》】。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4、意向承租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报名。 |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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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王老师 |
联系电话 |
198****8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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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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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 |
2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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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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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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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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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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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价幅度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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