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学新校区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6-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合****花园北村41幢302室
被投诉人1:****教育局
地址:**县**路与砀郡路交汇处
被投诉人2:中纳****公司
地址:**省**市**区汇源北路324号附20号2楼(自编号1868)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1:******公司
地址:**省合****花园北村41幢302室
当事人2:****教育局
地址:**县**路与砀郡路交汇处
当事人3:中纳****公司
地址:**省**市**区汇源北路324号附20号2楼(自编号1868)
五、基本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称:1、软件截图是证明软件功能真实性的有效方式,与项目质量直接相关。2、各地政府采购项目中普遍将功能截图作为技术参数响应的佐证材料。属于行业通行做法。3、截图要求不会对供应商造成不合理负担。4、产品彩页是证明产品技术参数真实性的客观材料。彩页由生产厂家官方发布,是产品技术规格的权威说明,能够客观反映产品的功能、性能和技术指标,****委员会判断投标产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重要依据。彩页要求不构成差别待遇。5、知识产权评分设置未限定或指定特定专利,与采购标的质量和性能有关,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键在于未限定特定知识产权类型。6、检测报告是证明产品符合技术标准的有效佐证材料,仅是产品是否符合采购标准之一的证明材料,并非唯一佐证材料。针对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称:1、主观评分并非法律所禁止。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已实现“可操作化”。3、分值梯度清晰化,每个评分等级对应唯一的具体分值,而非区间分值。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核心在于软件系统的功能实现,要求投标人提供软件截图、产品彩页、非标检测报告、单一知识产权证书等,核心目的是快速筛查供应商是否具备基础功能,能够客观反映产品的功能、性能和技术指标,****委员会判断投标产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重要依据。上述证明材料均与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性能直接相关,均为行业通行做法,未限定特定机构、特定品牌或特定产品,对所有供应商条件相同,不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排斥。2、招标文件认定评分标准列明了具体量化指标,每个评分区间有清晰可操作的评判依据;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评分标准在实际评审中导致了评审尺度不一或影响了结果公正性,其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以上事实,有被投诉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和采购文件等在案佐证。综上,我局认为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
2026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