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关于2026年9月1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审批
浙江-丽水-景宁畲族自治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1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关于2026年9月1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6-09-01 09:26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地 点

建 设

单 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

参与

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1

**鑫缆

电缆有限

公司年产

10万KM充电桩电缆****基地建设项目

景宁****创业园大赤路68号9号车间

****公司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线、电缆制造的企业,租用景宁****公司位于**省**市景宁****创业园大赤路68号9号车间用于生产,租用建筑面积4274m2,购置连硫生产线、绞线机、挤塑机、电加热蒸汽锅炉等生产设备,开展年产10万KM充电桩电缆****基地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2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万元。

/

废气:塑料挤出废气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TA001)处理后由不低于15米排气筒(DA001)排放;橡胶挤出、硫化废气收集经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TA002)处理后由不低于15米排气筒(DA002)排放; 废水:喷淋废水使用吨桶进行贮存,暂存至危废仓库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线缆直接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添加新鲜水即可。生活污水经出租方已建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纳入工业区污水管网,进入景******处理厂处理; 噪声:项目各机械设备在选购时均选用先进的低噪设备,对高噪设备安装减震器,厂区内部通过合理布局,员工规范操作,各机械噪声随距离衰减。 固废: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其余一般固废收集后选择有资格、有能力的利用处置单位处置,危险废物送入危废仓库内暂存,委托**金****公司及其他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废气:挤出废气****设备处理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氯乙烯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后通过15米排气筒(DA001)排放;橡胶挤出、硫化废气收集经碱喷淋+****设备处理达《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硫化氢、二硫化碳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后通过15米排气筒(DA002)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其中氯化氢、氯乙烯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硫化氢、二硫化碳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厂界的二级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 废水:线缆直接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新鲜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纳管,最终经景******处理厂处理达《****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大赤坑。 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等措施,项目各厂界昼间噪声值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夜间不生产,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固废:包装废物、铜排边角料等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液压油(HW08)、废液压油桶(HW08)、废机油(HW08)、废机油桶(HW08)、废活性炭(HW49)、喷淋废水(HW35)属于危险废物,产生量约为14.8168吨/年,暂存于厂房30平方米的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金****公司及其他有资质单位处置,其中废活性炭委托浙****公司进行再生回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9月1日至2026年9月7 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578-****727

通讯地址:****中心环保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电话、信函、传真或其他方式,反映对本公示建设项目的意见。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须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