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息分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批复 | 发文日期:2026-09-01 | |
| **县 | 文号:||
| 废止时间: | ||
| ****分局 | 成文日期:2026-09-01 | |
| 关于******县交****公司扩能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舒环评〔2026〕29号
关于******县交投机制砂
****公司扩能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你公司报来《**县交****公司扩能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批复意见
******县交****公司扩能提升工程位于**省**市**县万佛湖镇沃孜村舒五路东南侧。
**县生态****执法大队已核实了本项目的现场建设情况,**市生态局于2026年8月11日出具了《****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六环罚告〔2026〕81号),对本项目“未批先建”行为给予了明确意见: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30日已经完成扩能提升建设项目的建设并投入生产已超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两年)。****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2018年2月22日发布《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因“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受到环保部门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的处罚,或者“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而未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的,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原项目(**县交****公司厂区建设工程项目)位于**省**市**县万佛湖镇沃孜村舒五路东南侧,于2022年7月25日取得了环评批复《关于**县交****公司厂区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舒环评〔2022〕39号)。本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计划在原有项目东侧和西侧建设“**县交****公司扩能提升工程”。本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79.43亩,计划分两期建设,其中第一期用地面积约99.56亩,主要建设一条年产200万吨机制砂生产线和配套原材料堆场,项目扩建前后生产工艺不变。第二期用地面积约79.87亩,主要建设内容为配套的成品料仓库、电力通讯设施改造以及厂内道路等。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环境政策及**县万佛湖镇总体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根据《****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六环罚告〔2026〕81号)、《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并经2026年8月28日党组会研究同意,立即对**县交****公司扩能提升工程项目环评文本予以受理、审批。在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结合专家审查意见,从环境管理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公司编制的《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建设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须做到以下要求:
1. 本项目环评文本为补办环评,对现场检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整改到位。
2. 切实做好项目废气的有效收集和规范处置。机制砂生产采用湿法生产工艺,产尘生产工艺设置在封闭车间内,上料粉尘经水喷淋处理,物料装卸、堆场内扬尘通过车间封闭+喷雾降尘+厂区洒水降尘处理,车辆运输粉尘通过厂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厂区道路硬化、厂区洒水降尘处理。各类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排放限值。食堂油烟须统一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确保油烟废气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的标准要求。
3. 严格按照“雨污分流,一口对外”的标准要求,洗砂废水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油水分离器+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处理厂接管要求后,****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4. 规范废润滑油、废油桶、油水分离器废油等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处置和管理;切实做好滤饼、废铁、沉渣等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统一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日产日清。
5. 切实做好破碎机、给料机、制砂机、洗砂机、脱水筛、震动筛、除铁器、风机等噪声源强的减振、降噪及其生产车间封闭,强化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其中沿主干道侧满足4类标准。
三、环境管理要求
1.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含简化、登记),不得无证排污。项目竣工试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同步投入运转正常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 ****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及信息公开的通知》(皖环函〔2019〕805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3. 结合扩能提升前项目,厂界外安装PM2.5、PM10空气自动监测设施,严格管控企业的粉尘排放。
4. 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须自觉接受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四、事中事后监管
****人民政府负责对该项目实施属地管理,县生态****执法大队、****监测站分别负责日常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等工作。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