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西产区规字(2020)13号地块项目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审批
贵州-安顺-西秀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1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关于对《****地块项目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6

09/01

12:04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印发〈**市**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西府发〔2026〕2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西府办函〔2023〕4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现将《****地块项目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告并征求意见,希望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公告事项如下:

本公告在****门户网站(www.****.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居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9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地块项目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

2026年9月1日


附件

****地块项目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印发〈**市**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西府发〔2026〕2号)《**市被征收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补偿参考标准》(安市住建通〔2013〕154号)《**市房屋征收补助费标准》(安市住建通〔2013〕155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区项目土地征收地上附属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西府办发〔2019〕117号)《****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安府函〔2023〕19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西府办函〔2023〕45号)等文件规定,****对****地块项目地块实施土地和房屋征收,结合本地块土地和房屋征收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项目名称及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地块项目。

(二)摸底调查基本情况

****地块项目地块征收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涉及的土地总面积约128.86亩,建筑物共15栋,其中住宅房屋13栋、泵房2栋,面积约6568.49平方米,具体以公示签约结果为准。

二、房屋征收范围及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实施单位、被征收人

(一)房屋征收范围:****办事处永虹村地界,东抵山脚组;南抵西二号路;西抵北航路;北抵家喻五洲香颂里六区,具体以批复的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主体:****。

(三)房屋征收部门:******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事处。

(五)被征收人:****地块项目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被征收土地、房屋、附着物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

三、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安府函〔2023〕19号)及获批时点的我区执行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办公室关于印发〈**区项目土地征收地上附属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西府办发〔2019〕117号)《**市被征收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补偿参考标准》(安市住建通〔2013〕154号)《**市房屋征收补助费标准》(安市住建通〔2013〕155号)的规定执行,如存在以上标准未涵盖的类别由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三)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按《****关于印发〈**市**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西府发〔2026〕2号)的规定执行。

四、征收补偿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基本准则,严格遵循以下征收原则:

(一)公**则: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管千家。

(二)公正原则: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

(三)公**则:调查结果公开,评估结果公开,补偿结果公开。

(四)依法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优先原则:先签协议先补偿。

五、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征收房屋用于经营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合法经营的商用房屋被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方案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

(二)《中华人民**国民法典》(2020年主席令第45号)。

(三)《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正版)。

(四)《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国务院第743号令)。

(五)《**省土地管理条例》(2026年7月29日修订施行)。

(六)《**市房屋征收补助费标准》(安市住建通〔2013〕155号)。

(七)《**市被征收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补偿参考标准》(安市住建通〔2013〕154号)。

(八)《****关于印发〈**市**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西府发〔2026〕2号)。

(九)《**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实施细则(试行)》(西府办函〔2023〕45号)。

(十)国家、省、市、区其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七、评估机构的选定及评估报告使用

****政府作出土地和房屋征收公告后,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户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半数以上共同选择的视为选定成功;协商不成的,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户所选评估机构的得票数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家评估机构,经公开抽签选定并公告,抽签过程由公证机构公证。

(二)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的价值,由选定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7日,评估机构负责现场说明解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省房****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八、签约奖励期限

签约奖励期限为90天,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30天。自分户评估报告公示7日期满次日至30日为征收第一时间段;第31日至60日为征收第二时间段;第61日至90日为征收第三时间段。征收实施单位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在规定时间节点内正常签约的,时间顺延。

搬迁期限具体时间以征收实施单位公布的时间为准。

九、征收实施期限

(一)评估期限:自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至评估结果公示。

(二)签约期限:自征收公告之日起至规定时间结束。

十、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对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对象计户标准:

1.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依法登记且未享受其他基本社会福利保障,****委员会证明及征收部门认定的;

2.已分立生活、能自然分割房产或承包田地,****委员会证明及征收部门认定的;

3.持有合法房产相关证件且登载信息与实际居住相符的;

4.户口分属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合并计1户;

5.父母双亡未满18周岁的孤儿及无直系亲属的孤寡人员,可独立计户;

6.如遇特殊情形的,按照《**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实施细则(试行)》(西府办函〔2023〕45号)文件规定,启动三级认定机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

1.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

2.已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和其他福利分房及已享受新职工住房补贴或其他项目已安置的人员;

3.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城镇人员。

(三)下列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出生人口及婚入人口;

2.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增加1人;

3.已婚未育或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增加1人;

4.原常住户口在征收地的在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

5.原常住****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6.原常****监狱服刑人员。

(四)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

权证齐全或具有相关审批手续的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及其建筑面积,由征收部门指导征收实施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

1.被征收房屋为合法建筑且未改、扩建,若房屋实际测绘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的,测绘面积大于证载面积,以测绘面积为准;

证载面积大于测绘面积的,以证载面积为准。

2.无相关权证或审批手续的被征收房屋,****基地相关规定,由征收部门指导征收实施单位参照《**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实施细则》(西府办函〔2023〕45号)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及其建筑面积进行审查认定与补偿。

3.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不动产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等权利证书登记的为准。

4.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或其委托测绘机构进行实地测量,出具测绘成果。房屋结构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权利证书记载结合房屋实际情况确定,同时建立四至彩色照片档案。

(五)货币补偿

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一次性结算货币补偿款,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划拨土地性质房屋的评估价计算。

(六)住房安置

1.城市规划区内实行房屋安置和货币补偿方式,房屋安置面积结合成套住宅面积确定,安置房屋面积不高于人均45平方米,剩余合法房屋面积按市场评估方式货币补偿。安置房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10平方米(含)内不补款;超出10平方米且在人均45平方米内,按开发成本价补款;超出10平方米且超出人均45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款。

2.城市规划区外房屋征收还****基地迁建方式进行安置,同时对房屋给予重置成本价补偿。

3.实行房屋安置的,由征收部门提供具体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4.直接服务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的临时建筑,对认定为合法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

5.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适当补偿。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要求应当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危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2.****机关查处,被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责令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或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而未依法补办的违法建(构)筑物;

3.虽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建(构)筑物;

4.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构)筑物;

5.抢搭抢建及其他违法建(构)筑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商业用房、经营性用房的认定及补偿

合法登记的商业用房,且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能提供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不能提供的,按经营面积评估价值的1.5‰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且自行过渡的,按过渡期限逐月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至提供产权调换房之日延后三个月止。

能够提供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的,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被征收房屋实际用途已由住宅改变为商业用房、属临街一进一层、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有纳税记录、房屋所有权证书所载的地点与营业执照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自然间建筑面积进行独立产权补偿安置。

不符合住房改营业用房(住改非)要求的合法建筑,如征收时从事经营,并依法取得有效营业执照(实际经营业务应与证照载明的经营范围相符),且提供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前三年以上连续纳税凭证的房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征收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公司根据现状评估后,征收实施单位进行货币补偿。如无法提供三年以上连续纳税凭证的,启动三级认定机制进行研判认定。三级认定机制流程:

1.村/社区初审(5个工作日);

2.街道复核(5个工作日);

3.******局终审(5个工作日)。

认定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除房屋及装修应补偿外,其余仅补偿评估确定的搬迁费用。经营性用房、商铺不执行上浮奖励。

(九)地上附着物、随房院地补偿

1.征收补偿文件未规定的地上附着物按市场评估价补偿,随房院地按征地价补偿。

2.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及随房院地,按评估价格计算补偿后,原建(构)筑物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处置。

3.经业务部门认定属独立户头的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话、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选择安置房进行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恢复安装;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实际安装价格进行补偿。

(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过渡期限

符合安置条件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计发。选择住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小于安置房面积的,按被征收原房屋面积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按安置房屋面积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实行自行过渡,征收人按照相关规定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搬迁交房之日起计至提供产权调换房止。

(十一)签约奖励和搬迁奖励

对按期签约、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签约奖励:在征收部门确定的征收第一时间段签约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第二时间段签约的1.5万元;第三时间段签约奖励1万元。

2.搬迁奖励:在征收部门确定的征收第一时间段签约并搬家交房的,独立成栋的住房每栋给予搬迁奖励3万元,第二时间段奖励1.5万元,第三时间段奖励0.7万元。

十一、签约后搬迁相关工作

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且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由自然**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装修及设施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室内二次装修参照《**市被征收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补偿参考标准》(安市住建通〔2013〕154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西府办函〔2023〕45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对补偿结果有疑义,由该项目已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补助费按照《**市房屋征收补助费标准》(安市住建通〔2013〕155号文)规定执行。

装修及设施补偿费由征收人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设施迁移及费用由被征收人自理,涉及安置房水、电、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在领取补偿款前自行缴清。

十三、为高效快速的按时完成征收工作任务,房屋征收工作补贴标准参照《****办公室关于印发〈沪昆国家高速公路**至**段扩容工程项目(**区段)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西府办发〔2022〕48 号)执行。

十四、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十五、公共公益设施确需迁建的,****政府统筹协调组织迁建,用地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十六、保障监督

(一)相关单位对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审计机构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征收代办机构工作人员等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政府****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七、其他事项

(一)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6年 月 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于公告期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市****社区商业街5号,提交单位:****办事处(电话:0851-****0318;邮编:561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二)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6年 月 日至2026年 月 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事处****办公室(电话:0851-****0318)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十八、本方案未尽事项,由征收部门会****人民政府议定。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