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局,**三****公司:
报来《宜****改革局关****基地建设项目(一期)节能审查的请示》(夷发改文〔2026〕43号)收悉(项目代码:****)。该项****改革局备案,一期项目**原料预处理生产线1条,高白玻璃砂生产线3条,超白玻璃砂生产线1条,以及水处理系统、生活办公区、供配电等配套附属设施。项目主要用能设备有颚式破碎机、单缸圆锥破碎机、球磨机、渣浆泵、立环高梯度中磁选机、周期式高梯度强磁选机、QZ型抓斗桥式起重机等。项目建成后形成高白玻璃砂100万吨/年(其中:40万吨作为生产超白玻璃砂的中间产品,60万吨外售),超白玻璃砂 40万吨/年的生产能力。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5〕2号)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对项目用能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修订后的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一期项目2027年6月全部投产达产后,年新增综合能耗当量值为5921.28吨标煤(等价值为9892.16吨标煤),其中年耗电力2186.61万千瓦时、生物质颗粒5957.27吨,年耗新水26.95万吨。
二、该项目对**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均影响较小。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开工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根据国家和省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发改局提交节能验收申请,****发改局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发改局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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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