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发改委关于宜昌新洋丰磷化科技有限公司300万吨磷石膏无害化及综合利用项目(一期)节能审查的意见

审批
湖北-宜昌-西陵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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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新****公司:

报来《****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关于对**新****公司300万吨磷石膏无害化及综合利用项目(一期)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宜高经发〔2026〕69号)收悉(项目代码:****)。****区管委****发展局备案,一期项目建设一条150万吨无害化处理及过滤脱水车间、干拌装置、皮带输送系统、配电室等配套设施。项目主要用能设备有真空泵、滤液外送泵、高压滤布洗水泵、带式过滤机、皮带输送机、变压器等。项目建成后年处理磷石膏约150万吨,生产磷石膏滤饼154.5万吨。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5〕2号)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对项目用能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修订后的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一期项目2027年11月全部投产达产后,年新增综合能耗当量值为1501.87吨标煤(等价值为3721.08吨标煤),其中年耗电力1222.03万千瓦时,年耗新水74.88万吨、压缩空气302.4万立方米。

二、该项目对**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均影响较小。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开工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根据国家和省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高新区经发局提交节能验收申请,**高新区经发局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请**高新区经发局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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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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