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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54342XF | 建设单位法人:朱成 |
| 姚秀全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开发区三期 |
| 年产8000万件高性能新能源汽车橡胶制品项目(重新报批)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2-橡胶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13-C2913-橡胶零件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开发区三期 |
| 经度:119.520570 纬度: 30.900800 | ****机关:******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12-31 |
| 广环审〔2025〕18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2-0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00 |
| 300 | 运营单位名称:**拓盛汽****公司 |
| 913********54342XF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拓盛汽****公司 |
| 913********54342XF | 验收监测单位:**顺****公司 |
| ****1822MA2MQM6N9M | 竣工时间:2026-03-04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5-2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6-1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ahscd.****.com/nd.jsp?fromColId=2 id=219#_np=2_511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环评设计生产设备真空平板硫化机10台; | 实际建设情况:1、实际建设配套12台; |
| 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增加2台真空平板硫化机,未超过30%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环评设计喷砂、抛丸粉尘均通过密闭收集至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尾气通过一根15m 高排气筒排放;2、环评设计含磷废水经混凝沉淀+斜板沉淀处理后再与脱脂废水、电泳清洗废水通过混凝沉淀+气浮预处理,废水预处理后****处理站处理(水解酸化+接触氧化+MBR),****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尾水入无量溪河 | 实际建设情况:1、本项目实际建设为喷砂、抛丸粉尘均通过密闭收集至设备自带的滤筒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尾气通过一根15m 高排气筒排放;2、本项目实际建设为:项目脱脂废水、电泳废水用吨桶收集后泵入混凝沉淀池处理,项目磷化废水收集至磷化废水收集池后经混凝沉淀+斜板沉淀处理+除磷槽+pH调节处理后与经过混凝沉淀处理后的脱脂废水、电泳废水合并进入混凝沉淀池+气浮预处理后,****处理站处理(水解酸化+接触氧化+MBR+沉淀池),****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尾水入无量溪河 |
| 1、由布袋除尘改为滤筒除尘,优化废气处理;2、本项目废水分类收集,磷化废水增加除磷槽、pH值调节,预处理增加一级混凝沉淀,优化废水处理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原辅材料增加盐酸,盐酸主****处理站pH调节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原辅材料增加盐酸,盐酸主****处理站pH调节 |
| 盐酸主****处理站pH调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424 | 0 | 0.458 | 0 | 0 | 0.424 | 0 | |
| 0.016 | 0 | 0.023 | 0 | 0 | 0.016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0121 | 0 | 0.042 | 0 | 0 | 0.012 | 0 | / |
| 0.0997 | 0 | 0.577 | 0 | 0 | 0.1 | 0 | / |
| 0.259 | 0 | 1.116 | 0 | 0 | 0.259 | 0 | / |
| 0.6138 | 0 | 1.847 | 0 | 0 | 0.614 | 0 | / |
| 1 | 隔油池+化粪池处理 | ****处理厂接管标准、《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中表2间接排放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 |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区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处理厂接管标准、《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中表2间接排放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后,纳管排放 | 生活污水中:3月18日监测结果:pH值为8.0,COD、NH3-N、BOD5、SS、动植物油日均值为90mg/L、13.4mg/L、25.7mg/L、39mg/L、0.51mg/L,3月19日监测结果:pH值为7.5,COD、NH3-N、BOD5、SS、动植物油日均值为97mg/L、14.1mg/L、25.3mg/L、41mg/L、0.46mg/L,各项指标均****处理厂接管标准、《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中表2间接排放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 | |
| 2 | ****处理站处理 |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的间接排放标准要求及基准排水量:7m3/t-胶,同时满****处理厂接管标准;其中特征因子总磷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要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中的一级标准,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氟化物、动植物油无接管标准参照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中的一级标准 | 厂区生****处理站处理,****园区污水管****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达标排放,尾水排入无量溪河 | ****处理站出口中:3月18日监测结果:pH值为7.1,COD、NH3-N、BOD5、SS、总磷、总氮、氟化物、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锌日均值为111mg/L、10.46mg/L、32mg/L、27mg/L、0.28mg/L、17.5mg/L、0.84mg/L、1.32mg/L、0.126mg/L、<0.05mg/L,3月19日监测结果:pH值为7.5,COD、NH3-N、BOD5、SS、总磷、总氮、氟化物、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锌日均值为112mg/L、10.22mg/L、30.8mg/L、29mg/L、0.31mg/L、17.8mg/L、0.83mg/L、1.26mg/L、0.128mg/L、<0.05mg/L,各项指标均****处理厂接管标准、《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中表2间接排放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 |
| 1 | 喷砂、抛丸自带滤筒除尘器 | 抛丸、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颗粒物:120mg/m3、3.5kg/h) | 喷砂、抛丸粉尘各自通过密闭收集及自带的滤筒除尘器处理,处理后废气合并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 | 本项目喷砂、抛丸粉尘各自通过密闭收集及自带的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7.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5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颗粒物:120mg/m3、3.5kg/h) | |
| 2 | 电泳、烘干废气处理设施(二级活性炭) | 电泳、烘干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 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基本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中汽车零部件制造要求(非甲烷总烃:60mg/m3、2.0kg/h) | 电泳漆废气通过整体密闭收集,烘干废气及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密闭收集,通过管道合并经加长管道冷却后通过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尾气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NMHC、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本项目电泳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经密闭收集后,通过管道合并经加长管道冷却后通过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0mg/m3,二氧化硫最大排放浓度为<3mg/m3,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mg/m3,均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的相关要求(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1.44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5kg/h,满足**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 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基本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中汽车零部件制造要求(非甲烷总烃:60mg/m3、2.0kg/h) | |
| 3 | 开炼、硫化废气处理设施(低温等离子+二级活性炭) | 开炼、硫化成型过程中产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排放标准及基准排气量:2000m3/t-胶(颗粒物:12mg/m3、非甲烷总烃:1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还应满足**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 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中橡胶制品工业要求(非甲烷总烃:10mg/m3、1.0kg/h),臭气浓度、二硫化碳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表2中排放限值(臭气浓度:2000、二硫化碳:1.5kg/h) | 开炼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硫化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四周设软帘)至低温等离子+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尾气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NMHC、二硫化碳、臭气浓度 | 本项目开炼、硫化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硫化碳、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经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低温等离子+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4mg/m3,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中表4中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最大基准排放浓度为9.91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58kg/h,同时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中表4中排放限值要求及**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 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中橡胶制品工业要求(非甲烷总烃:10mg/m3、1.0kg/h),二硫化碳最大排放速率为<1.24×10-3kg/h、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47(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规定排放限值要求 | |
| 4 | 注塑废气(二级活性炭) | 注塑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2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 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中塑料制品工业要求(非甲烷总烃:40mg/m3、1.6kg/h),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表2中15m高排气筒2000(无量纲)标准限值 | 注塑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至二级活性炭处理,处理后的尾合并气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NMHC、臭气浓度 | 本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经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0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20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1.42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5kg/h,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60mg/m3)及**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 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中塑料制品工业要求(非甲烷总烃:40mg/m3、1.6kg/h),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63(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规定排放限值要求 | |
| 5 | 危废仓库废气处理设施(二级活性炭) | 危废仓库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 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基本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中汽车零部件制造要求(非甲烷总烃:60mg/m3、2.0kg/h) | 危废仓库废气通过密闭收集至一套二级活性炭处理,处理后的尾气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主要污染因子为:NMHC | 本项目危废仓库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经密闭收集后,密闭收集至一套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1.9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21kg/h,满足**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 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基本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中汽车零部件制造要求(非甲烷总烃:60mg/m3、2.0kg/h) | |
| 6 | 天然气蒸汽发生器(低氮燃烧器) | 天然气蒸汽发生器燃烧过程中产生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排放执行《**省2020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20]2号)文中限值要求(氮氧化物:50mg/m3) | 蒸汽发生器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配备低氮燃烧器,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 | 本项目天然气燃烧废气配备低氮燃烧器,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0mg/m3,二氧化硫最大排放浓度为<3mg/m3,均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2mg/m3,满足《**省2020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20]2号)文中限值要求(氮氧化物:50mg/m3) |
| 1 | 厂房隔声、基础减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空压机、风机等。声源强度不高,属中低频稳态噪声,项目单位采取以下噪声治理措施: ①在满足工艺设计的前提下,选用满足国际标准的低噪声、低振动型号的设备,降低噪声源强。 ②合理布置噪声源,项目高噪声设备布设尽量远离厂界,充分利用距离衰减控制噪声对外界环境的影响。 ③根据生产工艺和操作等特点,采用隔声墙壁、隔声窗等措施隔离噪音,将高噪声生产设备置于室内操作,利用建筑物隔声屏蔽。 ④确保降噪设施的有效运行,并加强对生产设备的保养、检修与润滑,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 根据厂界噪声监测结果,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夜间噪声最大值分别为60dB(A)和52dB(A),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该项目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化、减量化、无害化”。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 | 已落实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固废和危险固废。一般固废主要为边角料、不合格品、不合格注塑件、包装桶、收集尘、废反渗透膜;危险固废包括废活性炭、废化学品包装桶、废UF滤膜、废槽渣、废机油、废机油桶、废磷化液、污水站污泥、污水站浮油。 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边角料、包装桶收集后外售;不合格品收集后回用,部分不能回用的外售;不合格注塑件收集后回用;收集尘、废反渗透膜收集后委外处置。 废活性炭、废化学品包装桶、废UF滤膜、废槽渣、废机油、废机油桶、废磷化液、污水站污泥、污水站浮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内的危险暂存间,定期交由******公司处置处理 |
| 1 |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报告表》要求,做好重点区域的防腐防渗工作,防止地下水污染,落实厂区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 已落实 本项目对化学品库、危废仓库、油品库、骨架处理区、污水处理站等重点区域已做防渗措施,项目依托已建设430立方米事故池,已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备案,备案编号:02-341822-2026-055-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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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