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要求
1.1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应全年 365天(闰年366天)连续运行,因仪器故障检修、量值溯源等停运超过24小时,须报告负责该站点管理的主管部门,48小时内应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正常运行。需要主动停运的,须提前报负责
该站点管理的主管部门批准。
1.2应保证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小时数据采集率大于 95%,否则应及时维护或检修。数据采集率以秒级数据作为计算单元。
1.3在日常运行中因仪器故障检修、量值溯源等临时使用备用仪器开展监测的情况,须于备机使用后1周内报告该站点管理的主管部门。
1.4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应满足 HJ906 附录 C和本技术要求所列的运行维护要求。
2 运行维护
2.1 每日检查
每日检查噪声监测子站自检时声学测量仪器灵敏度是否异常,出现异常值时应及时记录并查找原因。
2.2每日通过监控系统检查各噪声监测子站的数据、录音等信息传输及运行状况是否正常。若发现某站点信息传输异常,应立即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短时间无法解决数据传输问题时,应及时从站点终端处人工备份数据。
2.3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各单元应采用网络授时,每日通过监控系统对各站点时钟和日历设置进行检查,保证数据采集时间和监控系统时间一致,若时间偏差超过 2 秒,应及时进行调整。
2.4每日检查数据是否异常,出现异常值时应查找原因并判断数据是否有效。审核监测数据是否存在恒值不变的情况,如接收的监测数据Leq监测结果持续多条不变;审核监测数据是否存在浮动异常情况,如同一时段内Leq监测结果起伏较大;审核监测数据是否超过测量范围,如最大值超过仪器测量上限,最小值低于仪器测量下限;审核监测数据是否存在逻辑异常的情况,如小时数据不满 Lmax>L10>L50>L90>Lmin ,出现 Leq>Lmax、Leq
2.5每日对异常状况警告信息及时处理,记录和报告可能影响监测结果的特殊情况,如:台风、暴雪、冰雹、沙尘等恶劣天气影响、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电力中断、通信中断、设备故障等异常报警、其他噪声干扰等。必要时应到现场检查和处理,排除故障。
3定期巡检
3.1应对噪声监测子站定期现场巡检及维护,每月至少1次,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频次。
3.2检查噪声监测子站周边200 米范围环境变化情况,若发现新增影响监测结果的固定声源或其他可能影响监测结果的情况,应记录并报告负责该站点管理的主管部门。
3.3定期检查噪声监测子站及质量控制使用的声级计、声校准器、备用仪器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3.4 每次巡检时应取下防风罩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如有异物及时清理,出现变形、老化、破损等影响监测的情况应及时更换,至少1年更换一次。更换的防风罩的声学性能应与原防风罩保持一致。沙尘天气结束后应及时对防风罩进行检查清理。
3.5检查噪声监测子站支架、机箱、避雷设施是否完好;检查电源、通讯设备和辅助设施等是否正常;检查仪器线路连接是否可靠,包括电源连接、通信设备连接、传声器连接等;检查仪器及系统的工作状态参数是否正常。
3.6核对噪声监测子站相关单元时钟和日历设置,若时间偏差超过2 秒,应及时进行调整。
3.7根据仪器说明书要求,适时对气象采集单元进行清洁、维护。
3.8每月备份上月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原始数据、统计数据和运维质控记录。每年初对上年噪声监测数据和运维质控记录进行存档。
3.9特殊情况巡检。在台风、暴雪、冰雹、沙尘等恶劣天气后应对各噪声监测子站进行巡检和现场声校验、声校准。
4.故障检修
4.1当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发生故障时,根据仪器说明书要求,开展故障判断和检修,应在24小时内响应并完成故障排查。对于在现场能够诊断明确且可通过更换备件解决的仪器故障,应及时检修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对于其他不易诊断和检修的故障,应返厂维修并采用备用仪器开展监测。
4.2如涉及更换仪器关键部件(传声器、户外防风罩等),须提前报告负责该站点管理的主管部门。关键部件更换后,应按照要求开展 24 小时比对测试,各小时等效声级偏差应不超过± 1.5dB。
5.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自检
5.1.1每日对噪声监测子站开展1 次自检,建议在夜间安静时段进行。若自检灵敏度级(或声压级)与最近一次现场声校准标定的灵敏度级(或声压级)偏差超过±0.5dB,则应通过现场声校验和声校准查明原因,做好数据标记,必要时应对仪器进行检修。
5.1.2自检时,不得改变声学测量仪器的灵敏度。
5.2现场声校准和声校验
5.2.1定期使用声校准器对所有监测点位的噪声监测子站开展现场声校准和声校验,每月至少1次,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可适当增加频次。
5.2.2声校验时,将声校准器耦合到传声器上,待声学测量仪器示值稳定后,不改变仪器的灵敏度直接测量声校准器声压级,将仪器显示的声压级与经自由场修正后的声校准器检定声压级进行比较,偏差不应大于±0.5dB。否则,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好数据标记。
5.2.3声校准时,将声校准器耦合到传声器上,待声学测量仪器示值稳定后,对仪器的灵敏度进行校准,使仪器显示的声压级与经自由场修正后的声校准器检定声压级保持一致。若无法进行声校准,应对仪器进行检修。
5.2.4现场作业时,应先进行声校验,再进行声校准。声学测量仪器输入的自由场修正值应使用仪器说明书中给出的数值。
5.3比对测试
5.3.1使用手持式声级计为参比设备对所有监测点位的噪声监测子站开展24小时连续比对测试,每年至少2次,分别在噪声监测子站量值溯源之前和之后4个月左右时进行。
5.3.2比对测试按要求实施,每次比对测试各小时等效声级偏差不超过±1.5dB。
5.3.3比对测试不合格的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对仪器进行检修、更换。
5.4量值溯源
5.4.1每台噪声监测子站整机(含户外传声器)应按照JJG 1095(或JJG 778)的要求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检定/校准周期不应超过1年。
5.4.2气象采集单元风速测量模块应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检定/校准周期不应超过1 年。
5.4.3运行维护和质量控制使用的声校准器应符合GB/T 15173对1级声校准器的要求,声级计应符合GB/T 3785.1 对1级声级计的要求,应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检定/校准周期不应超过1年。
6 其他要求
6.1 在仪器故障检修或量值溯源期间,采用备用仪器开展监测。****总站点数量的25%配置备用仪器,备用仪器应至少包括声学测量仪器计量器具部分和气象采集单元(具备风速和雨量参数模块)。备用仪器性能与该站点噪声监测子站性能一致。
6.2 对运行维护和质量控制使用的声级计、声校准器、备用仪器、备件、耗材和其他工具应设置单独存放区域。
6.3 开展现场运行维护和质量控制时,应按照起止操作时间做好标记。因仪器故障产生的异常监测数据,应上传监控系统,并标记为仪器故障数据。开展自检、声校验和声校准时段对应的监测数据,应上传监控系统,并标记为质控数据。自检、声校验和声校准不合格等质量不受控情况下的监测数据,应上传监控系统,并标记为质控不合格数据。
6.4 如仪器使用年限较长、故障增多,应适当增加运行维护和现场声校准频次。
7.需提供与现有设备配套的整机备件(包含核心部件编号)的证明材料
8.声识别模块和视频模块:成交供应商应保障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数据采集率在95%以上,保证录音、视频正常采集若出现故障需48小时内恢复(需提供故障恢复截图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