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美高家具有限公司年产2万套金属家具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河南-洛阳-伊川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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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年产2万套金属家具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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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环审〔2026〕25号

关于****公司年产2万套

金属家具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复


****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29MAKBX65L3E)上报的由**佳蓝****公司编制完成的《****公司年产2万套金属家具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并在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我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开发区发展规划,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项目建成后运营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

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对不同种类及性质的废气采取分类收集处理方式。

(1)切割、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1#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2)喷粉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旋风除尘器+滤筒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2#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3)热风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烘干固化废气(非甲烷总烃)合并通过喷淋塔+两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5米高的3#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其他炉窑排放限值、《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41/1095-2020)表1排放限值。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095-2020)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废水。

(1)厂区采取雨污分流,雨水经雨水管道收集后外排。

(2)生产线脱脂、脱脂后水洗、陶化、陶化后水洗工序废水及废气喷淋塔废水进入车间一体化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经厂区污水总排口外排。

(3)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化粪池处理后经厂区污水总排口外排。

厂区排污口外排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表4****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排入镇区污水管网,进****处理厂深度处理。

3、噪声。

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一般固废、危险废物应按规定处置。厂内固废、危废暂存间按照《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危险废物设置专用容器储存,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转移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二)如果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新的环保管理要求,****公司应按新排放标准和新管理要求执行。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项污染物监测。

(四)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四、该项目应依法报批其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最终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审批意见为准。

五、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办理并取得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该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环境监察部门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以及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县文化南路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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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471300

联系电话:0379-****2277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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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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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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