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批准《大行****公司年产30万件折叠自行车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6年9月2日至2026年9月8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淡水街道南亨西路11号,邮编:51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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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大行****公司年产30万件折叠自行车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市**区镇隆镇甘陂村地段一地块厂房一、厂房二 |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绿然****公司 |
| 项目概况 | 年产折叠自行车30万辆(包含自主生产8万辆、零部件组装22万辆) |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循环使用,少量蒸发浓缩,浓缩废液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 项目生活污水排放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 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液化石油气燃烧尾气,执行《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的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其余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含油碎屑、废切削液、废槽渣、清洗废液、浓缩废液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