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
环评批复文件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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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25MADJ9J7E8J
法定代表人:唐清柳
住所:**壮族自治区桂****工业园****公司)202室
我局于2024年6月27****公司报批的《****再生金属制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批复文号为****。
根据**市生****《关于核实查处环评文件质量问题线索的通知》及移交线索,经我局核查,****公司委托****编制的《****再生金属制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建设项目概况中的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等描述不全或者错误;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等严重质量问题。
上述情形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机关****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或者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及由受理时已列入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本办法规定的“黑名单”的编制单位或者编制人员编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相应批准文件”的规定,经研究,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撤销《关于****再生金属制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联系人及电话:谭祖润,0773-****017;联系地址:**县**镇兴西路12号。
**市**生****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