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县****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友柱
地址:**县平马镇东达村
邮编:531500
授权代表人/联系人:侯丽芳
联系电话:138****0709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书面提交的关于《****医用气体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及质疑补充材料,我公司分别于2026年8月21日上午11时、2026年8月26日上午12时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给予高度重视,****小组、采购人进行认真核实,受采购人委托,现对质疑事项作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评审小组以分包运输**协议签约代表未提供社保材料作为否决依据,该审查条件并未载明于本项目谈判采购文件,****委员会擅自增设采购文件以外的资格否决条件,超范围开展评审,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政府采购竞争的合法权益。标书代写
二、质疑请求
1.请求代理机构核查本项目资格评审行为,****小组增设采购文件未规定的否决条件的评审行为违法;标书代写
2.请求对本项目重新开展资格审查,****公司判定为无效响应文件的结果;标书代写
3.****公司出具书面质疑答复;
4.****公司电子响应文件内己上传的分包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经营协议书》;电子标服务
5.请求严格按照谈判文件载明的资格评审条款,对本项目资格审查结果予以重新复核。
三、质疑答复
经复核,****小组对贵公司的资格评审结论确实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评审结果。贵公司提供的《车辆**经营协议书》不是劳务协议,是车辆挂靠协议,不符合项目采购需求。
****小组是否增设采购文件未规定的否决条件及资格证明材料有效性的问题标书代写
贵公司主张评审专家以“分包运输**协议签约代表未提供社保证明”为由判定响应文件无效,属于擅自增设采购文件以外的审查条件。经复核,该主张不能成立。标书代写
首先,本项目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2.1.1条第9项明确规定:“本项目的特定条件(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3)供应商(或分包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包含:危险货物运输2类2项)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同时,《供应商须知正文》第6.2条规定:“允许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如供应商不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必须采用分包的方式,但分包供应商应具备相应行政许可。”同时,《供应商须知正文》第一部分总则第6.2条规定允许分包,但强调“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6.2转包与分包的要求进行响应、承诺”,且第7.2条特别说明“如果本谈判文件要求提供供应商或制造商的资格……等材料,资格……必须为供应商或者制造商所拥有或自身获得”。此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2.1.1条第8项要求提供“谈判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格式自拟)”。标书代写
上述条款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若贵公司选择通过分包方式满足运输资质要求,则必须在响应文件中证明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关系,并证明该分包供应商具备法定资质。贵公司虽提交了桂****公司(以下简称“**天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该证照本身仅能证明**天源具备资质,无法直接证****公司在本项目中的“分包供应商”。若贵公司主张该资质系通过分包方式取得,则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能够证明“****公司合法分包供应商”的有效佐证材料(如分包合同、分包协议等)。标书代写
其次,评审小组的核心关注点并非“黄江恋个人是否有社保”,而是“贵公司提交的《车辆**经营协议书》能否证明其与**天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关系”。经查,贵公司提交的《车辆**经营协议书》中,一方为**天源,另一方为自然人黄江恋,该协议仅证明了**天源与自然人黄江恋之间的车辆挂靠或**关系,****公司(**县****公司)与**天源之间存在任何分包法律关系。换言之,贵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使用**天源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也未能证明**天源是其合法的分包供应商。因此,从形式和实质上看,该《车辆**经营协议书》****公司、黄江恋与**天源三者之间的法律关联,****小组无法****公司在本项目中依法确定的“分包供应商”。
既然无法确认分包关系成立,贵公司提交的**天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便失去了作为“分包供应商资质证明”的基础,****公司未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或分包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这一资格条件。因此,****公司提供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或其合法分包供应商,进而判定不满足特定资格要求,是基于对“资质归属真实性”和“分包关系有效性”的形式审查,完全符合谈判文件关于“必须提供”、“格式自拟”及“实质性响应”的规定。评审小组关注协议签署主体身份,旨在核实分包关系的真实性,而非将“签约代表个人社保”作为独立的资格门槛。贵公司混淆了“证明分包关系存在的材料完整性”与“增设社保审查条件”的概念,其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评审程序合法性及澄清程序适用性的问题
****小组未启动澄清程序即径行判定无效,构成程序违法。经复核,该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本项目谈判文件《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第3.2条规定:“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条款明确限定了澄清程序的适用情形为“含义不明确”、“表述不一致”或“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形式性或歧义性问题,且澄清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标书代写
本项目评审中,贵公司响应文件存在的问题并非表述不清或文字错误,而是资格证明材料缺失导致的实质性缺陷——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天源之间存在合法分包关系,从而无法满足特定的资格要求。这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及谈判文件特定资格条件的实质性不满足。对于此类因证明材料不完整、不充分导致的实质性资格不符,不属于澄清、说明或更正的法定适用范围。澄清程序的****小组理解响应文件的真实含义,而非赋予供应商在评审结束后补充新证据、修复实质性缺陷的机会。标书代写
此外,谈判文件《第四章》第2.3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1)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4)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贵公司未在响应文件中完成对分包关系及分包供应商资质的完整举证,属于不具备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谈判小组依据现有响应文件内容直接作出不通过资格审查的决定,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标书代写
(三)关于调取电子响应文件及重新复核的请求标书代写
****公司请求调取核查电子响应文件及重新复核的请求,****小组对****政府采购云平台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了全面调阅和复核。复核结果确认:贵公司电子响应文件中确实包含了**天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经营协议书》,但如前所述,该协议书签署方为自然人黄江恋,且响应文件中未包含任何能够证明黄江恋有权代表**天源或****公司分包供应商的其他佐证材料(如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或其他关联证明)。****公司电子响应文件中确实未包含能证明其与**天源存在分包关系的合法有效协议,该事实已在上述答复中予以确认。因此,原有评审结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无需更改。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我公司维持原资格审查结论,即贵公司响应文件未通过资格审查。标书代写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特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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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日
附件信息:
7.****医用气体采购(项目编号:****)质疑事项答复2026-09-01.pdf (345.6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