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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各项证件齐全合法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社会信誉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人员要求: (1)建造师1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资格,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2)技术负责1人:须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工程投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中技术负责人证号必须为职称证号); (3)施工员1人:须具有有效的市政工程施工员岗位证书; (4)质量(检)1人:须具有市政工程质(检)量员岗位证书; (5)安全员1人: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6)机械员1人:须具有机械员岗位证书; 以上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均为注册在本单位的在职人员,且注册单位与资格预审申请人名称相一致。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