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公司**二热掺烧香烟边角料烟梗项目等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9月1日-2026年9月7日。
电话:0451-****3060 传真:0451-****3060
通讯地址:**省****岗区海星街3****生态环境厅环****管理处(15009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拟批复 意见 |
| 1 | ****公司**二热掺烧香烟边角料烟梗项目 | **省**市**区 | **** | **冰众****公司 | 本项目属技术改造工程,位于**市**区****内。本项目利用现有2台1025吨/小时循环流化床燃煤锅****公司废弃的烟梗,设计掺烧规模为1800吨/年,掺烧后小时最大掺烧比例为8.86%。烟梗单次运输量约为30吨,采取即拆包即混合上料方式入炉掺烧,特殊天气情况下利用现有储煤场内的废弃翻车机室临时贮存。其他工程均依托现有工程。项目投运后锅炉供热规模和范围不变。 |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严格控制掺烧废物种类及比例。现有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脱硝+干法+循环流化床半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器”工艺处理后,通过1根现有21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要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符合超低排放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要求。 烟梗贮存设施应封闭且不得长期贮存,厂界氨、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要求。储煤场应安装防风抑尘网,并采取苫布遮盖等措施控制烟梗拆卸掺混污染,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要求。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分区防渗,贮存烟梗的废弃翻车机室采取一般防渗,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要求。本项目设置1眼地下水跟踪监测井。 (三)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运输车辆低速行驶,厂界环境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烟梗拆包产生的废纸箱全部综合利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按原有项目要求执行。 (四)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管理部门的应急联动,加强跟踪监测,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五)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运行后,烟尘排放量为112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为377.6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为535.2吨/年。 | 有 | 无 | 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