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装备和轨道交通配件生产项目

审批
山东-青岛-即墨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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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公示
项目名称: 海洋装备和轨道交通配件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办事处****工业园二路三号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金****公司
公示时间: 2026年09月02日 至 2026年09月08日
项目概况: 项目租赁现有厂房进行建设,租赁厂区总占地面积约6000m2,主要建筑构成包括2座1层的生产车间,建成后具有年产电化学防腐牺牲阳极 12000件、货车缓冲器 80000套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熔炼废气(颗粒物)经各电炉上方的集气罩收集,引入“1#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口)排放。造型制芯废气、浇注废气、压铸废气、脱模废气、落砂废气(颗粒物、VOCs、臭气浓度)经壳芯机、浇注工位、压铸机、落砂机上方设置的集气罩收集,引入1套“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口)排放。切割废气和打磨废气(颗粒物)经切割机、打磨机上方的集气罩收集,引入“2#布袋除尘器”处理;抛丸粉尘经两台抛丸设备内部密闭管道收集,引入设备自带的“3#、4#布袋除尘器”处理;上述废气各自处理后,合并通过 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口)排放。DA001、DA002、DA003排放口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要求,有组织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DA002排放口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及速率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1993)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物控制措施。项目未收集的废气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经车间阻隔沉降后排放)。项目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臭气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须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表A.1中排放限值要求。(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脱模机配置用水全部损耗。铸造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处理厂处理。项目废水排放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要求。(三)严格落实噪声控制措施。项目须选用低噪音设备,生产设备室内安装,采取基础减震、隔声、安装时设置减震垫、部分设备安装隔声罩等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昼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炉渣、废砂、废钢丸、收集粉尘、废布袋、废普通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依法综合利用或处置;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包装桶、废润滑油、废油桶、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各类工业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须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存档。(五)严格落实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项目须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原料库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其中危废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防腐防渗建设,防止污染地下水及土壤。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如遇环保设施检修、出现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分局报告,如实记录备查。(六)严格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加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清理和更换耗材,规范建立生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台账并存档。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表》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合理布设地下水、土壤跟踪监控点。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牌等。(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生态环境权益。
****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审
批
单
位
名称: ****环境局**分局
联系电话: 0532-****7810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区振武路496号
邮政编码: 26620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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