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G4231和无高速公路项目临时便道固化工程专业分包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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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便道固化工程

项目编号:****(试)
发布时间:2026-09-02 09:00:00
发布单位:****
公告
公告标题:****集团有限公司**G4231和无高速公路项目临时便道固化工程专业分包招标公告
公告内容:


****集团有限公司**G4231和无高速公路项目

临时便道固化工程专业分包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试))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G4231**至**高速公路**至**段项目 分包已具备招标条件。为确保该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现对该项目临时便道固化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省**市、**市。

建设规模: 项目全长68.774Km,高速公路,设计时速120Km/h;桥隧比约43.5%,包含特大桥13345m/8+0.5座,大桥14948m/25座,中桥1636m/25座;设置4处枢纽互通、4处落地互通等。

2.2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 ****临时便道固化工程专业施工分包。

固化材料及固化效果要求:

1. 固化材料须采用生态环保型材料,材料检测各项结果需满足《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标准》(GB5085.3-200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10)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2. 若固化材料掺量为6%,固化效果须满足:固化12小时后挖机能正常行走,3天地基承载力不低于250kPa;若固化材料掺量为8%,固化效果须满足:固化12小时后挖机能正常行走,3天地基承载力不低于350kPa,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3. 固化剂工艺指标需满足: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包件划分: 本次招标分为1个包件进行工程施工招标 。

其中:

包件1:HW-1标段-K2+100~K4+267.211临时便道固化工程专业施工分包。

施工包件划分如下:

包件1:HW-1标段-K2+100~K4+267.211临时便道固化工程

清单编号

清单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03-1-d

便道固化处理

103-1-d-1

培土

立方米

92261.28

103-1-d-2

原位固化(固化材料掺量6%)

立方米

103124.67

适用于水田段;现浇支架基础处理

103-1-d-3

原位固化(固化材料掺量8%)

立方米

93762.4

适用于沟渠及鱼塘段

102-3-1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总额

181598.00

不可竞争项,报价时不予调整

计划工期: 40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26 年 10 月 20 日。具体工期以合同约定为准。

1. 固化材料掺量应严格控制,不得小于方案要求的掺配比例,否则不予计量,但投标人须自行承担超出掺配比例部分的固化材料费用,并承诺不提出任何费用索赔。

2. 固化方案可能会根据工艺或方案发生变化,不能因此要求调价或索赔。另包件内全部施工区域若因房屋征拆、外部环境变化等非招标人原因导致工期**、施工无法推进的,相关风险、责任及成本均已全部纳入综合单价,招标人不另行支付任何额外费用,投标人须全面评估各类潜在风险,结合自身施工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慎重报价,报价行为即视为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条款约定的全部风险责任,不得因上述风险因素提出任何费用索赔。

2.3其他:

(1)工期为暂定,若逾期投标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经济赔偿。

(2)上述招标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具体结算工程数量以中标人实际完成并符合合同约定计价条件的数量为准。

(3)中标人签订合同后,须严格依据上述工期要求(若招标人发出另有规定的书面通知,则以该书面通知为准)及时组织足够的人员、机械设备及材料进行工程施工,如因中标人组织不力造成总体工程延误的,招标人将按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罚(招标人和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情况除外)。

(4)中间计量支付比例为65%,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在双方签订分包合同《完工结算协议》后支付至70%,剩余30%在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支付。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返还按合同条款相关约定执行。中期付款时不排除使用供应链金融产品(包含但不限于E信通、中企云链、****公司电票等)及其它非现金支付结算方式。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最低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附录,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投标人必须是中交分包管理系统的分包商库中的合格分包商。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包件中的 1 个包件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 1 个标。

3.5 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不得参与本包件的投标:

(1****集团****集团范围内的D级分包商;

(2****集团****集团范围内管控名单且在管控期限内的分包商;

(3****集团****集团范围内黑名单且处于禁入有效期内的分包商;

(4****集团****集团范围内重点关注名单且处于整改期内的分包商。

3.6 其他要求: /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当于2026年09月02日9时前在“中交集团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网址:https://scp.****.cn )进行注册登记。

4.2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 2026 年 09月 02 日 9 时 0 分至 2026 年 09月 07 日 9 时 0 分止(**时间、下同),通过登录“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在所投包件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拒收其投标文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09 月 12 日9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上传投标文件。标书代写

5.2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上传电子投标文件。逾期未完成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标书代写

6. 投标相关事宜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不召开;

投标预备会时间:√不召开;

7.评标办法

本包件评标办法采用 综合评分法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在“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

地 址: ****开发区经四路6号

联 系 人: 龚先生

电 话: (0553)****117

电子邮件: ****@qq.com

网 址: /


2026 年 9 月1 日
附 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分包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具备相应工程的施工资质(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贰级及以上)、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基本账户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所有资质证书必须有按相关要求通过年审的记录;

(2)投标人必须是经过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并符合投标项目经营范围。

(3)投标方代理人必须提供投标材料证明对本项目投标的授权代理委托书的合法性,并同时确认投标人授权代理人在本项目从事的相关事宜,由投标人单位承担因该授权代理人在本项目从事相关活动所引发的一切后果。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分包企业财务要求

(1)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2)提供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3)近三个年度至少有一年为盈利状态。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分包企业业绩要求

近五年内(2021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须同时满足以下业绩要求:标书代写

在建或已独立完成过1项地基固化工程(专业分包)施工业绩,且合同额度不小于200万元。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分包企业信誉要求

(1****集团****集团范围内的D级分包商;

(2****集团****集团管控名单且在管控期限内的分包商;

(3****集团****集团黑名单且处于禁入有效期内的分包商;

(4****集团****集团重点关注名单且处于整改期内的分包商。

(5)除上述要求外,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已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②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③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包件1:HW-1标段-K2+100~K4+267.211临时便道固化工程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在岗要求

项目负责人

1

具有5年以上(一个同类型项目)相关工程施工管理经验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包件中标后能够从其他项目撤离。

技术负责人

1

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经验

安全负责人

1

具备安全员资格证

质量负责人

1

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经验

下载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最低要求)

包件1:HW-1标段-K2+100~K4+267.211临时便道固化工程

设备名称

规格、功率及容量

单位

最低数量要求

其中要求自有设备数量

强力搅拌头及控制系统

搅拌头长度不低于3.5米

2

2

自动搅拌与供料后台

配备智能控制(流量、流速)系统

2

2

挖掘机

≥200型

4

0

水准仪

/

2

/

注:1.乙方自有设备状况及性能必须满足国家、行业、法律法规要求,特种设备(塔吊、施工电梯、架桥机、**吊等)及搅拌机组设备进场时的设备出厂年限不超4年;其他通用陆上施工设备进场时的设备出厂年限不超7年。

2.其中要求必须为自有设备的,乙方需提供行驶证、保险单、采购发票等可证明设备自有的佐证材料。(采购合同除外)

3.乙方机械进场后应按甲方具体要求改造或加装技防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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