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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恒****公司:
2026年1月9日,****公司送达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钟水罚决字〔2026〕第 1 号),该文书第 5 页第 1行“处**恒****公司罚款:”公司名称漏写了“市”字,存在文字笔误,属于非实质性错误,未改变原处罚实体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补正/更正如下:
补正/更正前:
处**恒****公司罚款:
补正/更正后:
处**市恒****公司罚款: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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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