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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展**经济,拟征收位于**镇**村集体土地约0.4048公顷,用于**县2026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面积及地类
**县2026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涉及**镇**村下湾屯第13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共计0.4048公顷〔具体用地面积及四至界址以**县2026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关于公布**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永政规〔2023〕1号)及《关于印发**县调整征地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方案的通知》(永政规〔2022〕2号)的有关规定(如发布最新的补偿标准通知,将按最新的标准执行),**县2026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 地类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元/亩)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
| 农用地 | 53079 | 按永政规〔2022〕2号文执行 |
| 建设用地 | 53079 | 按永政规〔2022〕2号文执行 |
| 未利用地 | 21231.6 | 按永政规〔2022〕2号文执行 |
三、农业人员安置实行如下途径: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
四、工作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政府负责对拟征收范围内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居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和清点确认,请上述拟征地范围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配合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做好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登记工作。
五、自本公告下达之日起,不得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青苗、抢建建筑物及构筑物,凡抢种青苗、抢建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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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