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27分钟前 | 公 开 人:****公司破产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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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5)冀10破25号 ****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2024)冀 10 破申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李新锋申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5年4月30日作出(2025)冀10破25号决定书,指定******公司担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为顺利推进本案破产程序,全面清核****公司的资产情况,经****人民法院确认同意,管理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向符合担任****公司破产清算案专项评估工作比选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发送本次选聘公告,请符合比选要求且有意参加本次比选的机构查阅本公告后,按相关规定提交比选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32975R 3.类型:****公司(自然人独资) 4.住所:**县里坦镇娘娘庄村东北侧 5.法定代表人:刘彦松 6.成立日期:2024年11月18日 7.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加工销售:PVC板材、管材、PVC门帘,钢塑制品,水晶板;上述产品的出口业务以及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销售: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毒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企业资产情况 依据本案情况,需要对****公司的土地等资产进行评估,以上资产情况系管理人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及现场走访情况初步梳理披露而得,最终情况以评估机构正式进场后实际盘点结果为准。 三、评审方式 (一)比选机构范围 1.在**省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在《**法院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备案名单》****事务所****公司或合伙企业); 2.与****公司无利害关系,以下情况视为有利害关系: (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 2024年12月30日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3)现在是或者在2024年12月30日前三年内曾经是债权人、债务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现在担任或者在2024年12月30日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 (5)现在担任或者在2024年12月30日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7)其他可能影响本案公平、公正开展清算评估工作的情形。 3.未受****、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罚。凡符合以上条件的评估机构均可参与本案机构的比选。 (二)比选流程 有意向的中介机构按照本招标公告要求准备材料,并于2026 年9月7日18:00前以书面形式自行密封后交由****公司破产管理人(不接受到付邮寄申报),由管理人择日进行现场比选程序(管理人录制统一开标视频),将比选结果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确定。标书代写 四、工作内容 1. 评估目的:对****公司的机器设备(五棍压延机)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该破产财产价值。2. 评估基准日:破产清算受理日 2024 年 12 月 30 日。3. 评估工作内容:仅对****公司机器设备(五棍压延机)进行价值评估,分别出具市场价值、清算价值。4. 评估工作重点:核实五棍压延机设备实物现状、配置、成新率,完成该套机器设备市场价值及清算价值评估。 以上评估报告的终稿需在2026年9月11日前提交给管理人。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参与本次比选的评估机构需按照如下清单提供材料,以备管理人比选评定: 1.参加****公司破产评估工作的申请书(原件); 2.有效的评估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院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备案名单》在册证明; 5.负责人身份证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6.项目负责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项目陈述书(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重整或清算工作经验、 本项目的工作安排和报价等)。 六、比选规则 本次比选规则为最低价中标,若只有一家机构报价,即为中标者,管理人有权对其报价进行协商,若存在两家及以上机构的报价相同,则进行二次报价,选取最低价为中标单位,若报价仍相同,则再次报价,直至出现价差后选择最低价中标。 七、报名方式 参与比选的机构自行准备上述投标材料后,一律以书面的形式装订封存后(标识 “****公司破产清算案评估投标 ”字样)交到下列地址: 地址:****开发区行宫西大街16号 ****事务所。联系人:王璇 159****8866。 八、特别说明 1.管理人不接受邮寄到付申报,不接受未密封投标文件;标书代写 2.投标标书接受最终截止日期为2026年3月28日18:00; 3.管理人不预付任何费用,本次评估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等)均包含在评估报价之内; 4.鉴于破产清算案件的特殊性,管理人无法预支相关评估费用,本次评估费用参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按破产费用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予以清偿。投标机构自愿承担无法收取服务报酬的风险; 5.投标事项的咨询,亦可联系前述联系人。 ****公司管理人 2026年8月29日
附件
**华康塑业破产清算公告——26.9.1.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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