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风电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6〕93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25日 |
**武****公司:
报来的《****风电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性质为**,项目代码****,主要位于**市**县黄茆镇、二塘镇、金鸡乡,部分临时用地位于**县妙皇乡,场址中心坐标约为东经109°41'01.004",北纬23°44'47.754"。
项目拟选风机点位共41个,其中主选机位为32个,备选机位9个,拟安装32台单机容量为6250kW的风电机组,装机总容量200MW,年上网发电量为44304万kW﹒h,年等效满负荷小时数为2215h。风电场配套建设220kV升压站一座,升压站安装1台200MVA的主变,升压站不设储能站,汇集所有风机电能后以1回220kV出线接入**变(送出线路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升压站场内布置生产、办公、生活等配套设施。
**集电线路长约64.045km,架空线路总长54.345km(其中单回路架空线路长31.1km,双回路架空线路长23.245km),直埋电缆段长约9.7km,架设302基铁塔。风电场修建道路总长度约56.30km(其中改扩建道路17.89km、**道路38.41km)。
项目工程占地120.4865h㎡,其中永久占地5.1878h㎡,临时占地115.2987h㎡;总挖方量为121.42万m3,总填方量为78.04万m3,产生永久弃渣43.38万m3。共布置16个弃渣场,均紧靠场内**道路,总面积约为13.07h㎡,渣场总容量85.84万m3,占地类型为林地,不占用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周围没有集中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项目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桂能新能〔2024〕294号)中**2024年陆上风电建设方案项目清单规划风电项目;******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空间管控要求;已获得****委员会核准批复(来发改审批〔2025〕73号),符合**市能源发展规划。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同时分别******局、****林业局、******局、****林业局等部门关于项目选址的意见;符合**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项目所在单元准入要求。
项目风机区域海拔较高处,距离居民点均在746m以上;升压站周边200m范围内无居民点;新/改扩建道路两侧200m范围内有石桥村、独寨村、大塘村、六当村散户等。
本项目总投资125455.9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51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00%。
二、环评审批意见
该项目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建设。同时要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做好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严格按《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
1.施工过程采取施工边界设置围挡、基础施工作业配以洒水降尘、对运输的砂石料和土方加盖篷布等多项防治措施。加强运输车辆保养,运输车辆经过沿途居民点时注意控制车速,减速慢行;在道路靠近居民点两侧设置挡板,长度不得少于道路所经过居民点路段长度,以降低施工扬尘对村庄的影响。
2.施工生活污水统一排放至临时化粪池内处理收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施工结束后及时对化粪池进行清理掩盖。施工区内不设置机械维修场地、砂石料****搅拌站,没有机修废水、冲洗废水产生。施工场地四周修建临时截(排)水沟,雨水汇流处应设置沉淀池,雨水经沉淀后排入周边冲沟;风机基础工程施工时应及时夯实开挖面土层,施工开挖边坡在雨季用苫布进行遮盖,减少雨水冲刷产生的水土流失;集电线路架空及电缆沟施工时,临时堆土采取在雨季用苫布进行遮盖,电缆敷设后及时回填复绿
3.合理安排施工,避免在大风、暴雨天气、鸟类迁徙期施工。风机塔基夜间禁止施工,施工临建区周边设置围挡,作为临时声屏障。
4.临时弃土堆放于施工区内的临时堆土场,并遮盖塑胶布或帆布,设置装土麻袋拦挡,临时堆土场周边设置临时排水导流系统,施工后期用作回填和绿化覆土;永久弃渣统一运往弃渣场集中处置,弃渣运输车辆遮盖篷布防止洒落,弃渣前先进行表土剥离,并在渣场底部边缘修建浆砌石挡渣墙,在弃渣场四周设置截(排)水沟,弃渣时分层堆放、分层夯实,控制边坡坡度,弃渣结束经土地整治后进行绿化恢复。
5.严格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结束后,按计划及时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
(三)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产生的废旧玻璃钢、包装物将****公司综合利用,废轴承由厂家回收,废旧磷酸铁锂电池暂存于升压站附属用房中定期交由电池厂家回收或者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化粪池、一体化污泥清掏后用于升压站周边林地施肥。废机油、废铅蓄电池、含油废抹布等危险废物临时贮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升压站值班员工日常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后用于升压站周边林地施肥,不外排。
加强日常维护,保证风机等大噪声部件运行良好,站区周围植树绿化,对靠近居民点机位,通过叶片翼型设计、锯齿形尾缘以及控制风机组转速来进行降噪,确保周边村屯噪声昼夜均可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限制的要求。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五)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按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环境局做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