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高速公路
豫冀省界至**(兰原高速)段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信息公示
依据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2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该文对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建设单位****开展了**至**高速公路豫冀省界至**(兰原高速)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委托****完成了《**至**高速公路豫冀省界至**(兰原高速)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省****公司完成了《**至**高速公路豫冀省界至**(兰原高速)段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并于2026年9月1日组织召开了**至**高速公路豫冀省界至**(兰原高速)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议,成立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
验收组由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省****公司;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省****公司;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大河****公司;水土保持****集团****公司、****研究院****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公司;主体监理单位育才—布朗****公司、******公司的代表组成。验收组认为,**至**高速公路豫冀省界至**(兰原高速)段实施过程中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工程建设的各项水土保持防治指标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防治要求,符**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验收组一致同意**至**高速公路豫冀省界至**(兰原高速)段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验收组形成了《**至**高速公路豫冀省界至**(兰原高速)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现将本次验收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日期:即日起20个工作日。
公众可以电话、邮件或信函等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咨询相关信息,反应问题请留下联系方式(姓名、电话、邮箱等),以便及时答复。
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万凯涛/150****1028
通讯地址:**省**市郑东新区福禄街16号18号楼1层附1
邮编:/
电子邮箱:****@qq.com
附件:
1. **至**高速公路豫冀省界至**(兰原高速)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2. **至**高速公路豫冀省界至**(兰原高速)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3. **至**高速公路豫冀省界至**(兰原高速)段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建设单位:****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
监测单位:**省****公司
建设地点:**省/**市/**县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