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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年09月02日
****关****公司采区用地工程项目涉及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复函
辽文物行政〔2026〕20号
******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公司采区用地工程项目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函》(申请编号****)收悉。我局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项目范围内进行了相关考古工作,根据项目考古工作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我局回复意见如下:
一、根据查阅文物档案和现场调查情况,该项目采区包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单位36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10处。
二、经查阅工程项目施工方案,该项目均为地下395米至1005米的地下井采,井口沿用现有设施,不涉及地上地表下土层施工内容。
三、项目涉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等多处不可移动文物,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矿产开采应依据《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另行履行审批程序。
四、鉴于地下文物的不可预知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发现文物,建设方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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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