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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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水上交通重要点位监管服务项目(二次)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026000A9R项目名称:****交通局水上交通重要点位监管服务项目(二次)
品目编号:****品目名称:****交通局水上交通重要点位监管服务项目(二次)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街道**村**空间小镇(ABC区)A-2#(2)2层11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1: 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三体系认证)设置为评分项不合理,评审因素存在主观裁量空间,违反政府采购评审标准明确化的法定要求。 质疑事项2: 招标文件未对离退休人员无社保情形明确替代证明材料,规则缺失。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1: 招标文件“服务能力保障”评分项将三项体系认证设置加分(每项2分,合计6分)。三体系属于企业自愿性认证,不是人力**类服务项目履约的法定必备条件;体系认证仅代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通过第三方审核,不能直接证明本项目的实际服务质量,与本采购项目服务履约没有直接、必然关联。部分中小供应商业务能力完全可以满足项目全部服务要求,但因未办理体系认证而直接丢失该部分分数,对中小供应商构成不公平对待。 事实依据2: 本项目人员评分全部以社保缴费记录作为证明依据,但离退休人员依法无需缴纳社会保险,无法提供社保缴纳记录。招标文件没有约定离退休人员的替代佐证材料(退休证明+劳务聘用合同等),造成有能力、有经验的离退休专业人员无法计入项目团队、不能得分,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标的质量、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不得将非必需的自愿性认证作为加分项;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应当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法律依据2: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标的质量、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不得将非必需的自愿性认证作为加分项;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应当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请求:1.请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核查招标文件上述评分条款合法性; 2.针对离退休人员,补充约定:拟派人员属于离退休人员的,可提供退休证明+劳务聘用合同作为人员证明材料,与社保证明具备同等评审效力; 3.删除或修改本项目中三体系认证的加分条款,不得作为评分加分项; 4.就以上修改内容发布招标文件更正公告,书面向我司进行质疑答复。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司就“****交通局水上交通重要点位监管服务项目”(项目编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质疑函》已收悉。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逐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三体系认证)设置为评分项不合理。 (1)该项评审因素与本项目服务履约质量相关。本项目为水上交通重要点位监管服务,服务对象为**湖水域、索风湖水域重点码头、停靠点、渡口,服务内容包含定点驻守、动态巡查、船舶管控、安全隐患排查、应急处置、信息报送及台账管理等。上述服务高度依赖供应商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常态化履约保障能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反映供应商服务过程控制和质量保障能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反映其对水域环境保护的管理能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反映其对驻守、巡查人员作业安全的保障能力。三者与采购标的质量、履约能力具有合理、直接的关联,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2)评审标准客观明确,不存在主观裁量空间。该加分项以“是否持有有效认证证书”为判断依据,属于可核实、可量化的客观条件,评审标准明确,不构成对评审标准法定明确化要求的违反。 (3)不排斥中小企业。三体系认证面向所有供应商开放,中小企业符合条件同样可以取得并获得加分,未对其设置歧视性或限制性条件。 综上,招标文件将三体系认证设置为评分项合法合规。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未对离退休人员无社保情形约定替代证明材料,规则缺失。 (1)“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要求与本项目履约需要直接相关 本项目服务内容具有“定点驻守、动态巡查、交接班管理、应急响应、台账记录”等显著特征,要求投标人长期、稳定派驻固定人员到岗履职,防止“挂名不驻守”“人员频繁流动”导致监管缺位。社保缴纳记录是证明拟派人员与供应商之间存在真实、稳定劳动关系的最直接、最客观材料,与项目履约能力直接相关。 水上交通监管服务属于安全生产辅助管理活动,涉及安全风险防控、突发险情应急处置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求人员与供应商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统一调度指挥和应急值守责任。退休人员返聘所形成的劳务关系在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追溯、应急调度约束力等方面存在天然不足,难以满足本项目对人员管理责任和现场响应能力的特殊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针对本项目配置服务人员,并以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作为人员归属及管理责任的佐证,属于采购人基于项目特点、履约风险防控需要作出的合理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评审因素应与采购标的质量、履约能力直接相关的精神。 (2)该要求未对潜在投标人构成不合理限制或歧视 该人员证明材料要求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统一适用,不存在针对特定供应商的差别待遇。 劳动用工和社保缴纳是市场主体正常经营行为,任何具备履约能力的供应商均可通过聘用适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方式满足要求,不超出供应商正常经营能力范围。 离退休人员因自身已退出社会保险缴费关系,客观上无法提供社保证明,属于其自身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已明确约定的证明材料要求,而非招标文件对其设置歧视性或排斥性条款。政府采购并不要求采购文件必须为所有特殊群体单独创设例外通道,只要条件与项目履约相关且统一适用,即具有合法性。 综上,招标文件关于人员证明材料的规定合法、合理、完备,与项目履约需要和安全生产责任要求直接相关,未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如你单位对上述回复不满意,请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财政局提起投诉。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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