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条件和经营秩序,优化零售店(点)布局,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制定本布点规划。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管理部65号令)《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及相关政策要求。标准规范低于本规划方案的按本方案执行。本规划方案发布后上级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等,按要求执行。
(三)规划适用范围
**辖区所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本规划作为**辖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现场核查、许可项目变更、到期重新申请、许可撤回,以及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含到期重新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唯一布点依据。依法应予注销、撤销许可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规划期限
2026年8月—2036年8月。
二、规划总体原则
(一)严控总量、动态布点。依照上级规划,综合考虑辖区人口规模、行政村数量、实际市场需求、经济发展水**城镇化建设格局,全区布设不超过71个烟花爆竹零售店,原则上只减不增、动态调整。各乡镇(街道)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以市场调节为主;为更好维护公共安全、方便群众,许可部门可限定选址区域。
(二)规范经营、适度竞争。已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的零售店(点),符合本规划方案退出机制的,不予受理许可证到期重新申请,已受理的不予许可。零售经营店数量出现空缺,经研究决定补充的,通过组织考试等方式,优先选择相关专业知识丰富的申请人。
(三)规范选址、管控源头。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选址与布局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标准规范,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使用单层结构的房屋(房屋结构只有1层),同时不应为“前店后宅”。如已核发的零售许可证地址、房屋结构不符合本规划方案要求的,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的,予以撤回许可。
三、禁止布设区域
已核发的零售许可证地址与下列区域有冲突的,应重新选址,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重新选址的,予以撤回许可。
(一)消防车辆无法通行到达的偏僻区域
(二)传统村落及需特殊保护村落、区域
包含但不限于西正街、六一巷、团结巷,**街道松林古镇,大坡乡河尾村,**街道红瓦房村、扯寨村。
(三)生态环境脆弱区域
(四)军事管理区域
(五)禁燃禁放区域
新发布的禁燃禁放区域内布设有零售店(点)的,应重新选址,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重新选址的,予以撤回许可。若出台全域禁燃禁放政策,撤回所有零售经营许可。
四、零售店(点)许可准入条件
(一)****管理局组织的专业知识考试,并符合择优条件****经营店数量出现空缺,且经研究决定补充)。
(二)申请人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申请人及其家属近2年无涉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
(四)申请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涉爆、涉恐、危害公共安全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五)选址符合相关要求,服从属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零售店(点)退出机制
已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的零售店(点),许可到期重新申请许可,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不予许可。
(一)经营场所不符合相关法规标准、政策及本规方案要求的。
(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不在有效期内,且未按整改时限取得有效合格证的。
(三)存在违反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五个严禁”第1、2、3条(严禁“下店上宅”、严禁超量储存、严禁将产品摆放至店外)情形,被查证属实的。
(四)上一许可经营年度内,因涉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不含警告、通报批评),或被行政处罚1次且有不服从监管情形达2次及以上的。
(五)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违反**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退出承诺的。
(七)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日常监管规范要求
(一)****专店专营、专人专管,严禁一证多店(点)、店外储存、店外堆放、流动销售、挂靠经营。
(二)严格执行限量存放、严禁超量储存、严禁非法储存、非法运输。
(三)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档案留存不少于3年。
(四)所有零售店(点)应安装视频监控,并将视频监控****管理局。
七、规划实施与保障
(一)严格核查。不符合本规划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
(二)规范执法。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严格规范执法,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
(三)公开透明。本规划方案面向社会公开,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的零售店信息适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八、附则
(一)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6年8月31日。
(二)本规划由****负责解释。
(三)以往辖区烟花爆竹零售布点规定与本规划不一致的,以本规划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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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6日